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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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课件)讲解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二O一六年十月 火灾的认识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管理 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设施、器材的正确使用 起初火灾的扑救 火厂逃生与自救 第一章 认识火灾 人类对火的利用: 火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光明和温暖,但是,失去控制的火,就会给人类造成灾难 火灾对人类带来的灾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社会物质财富日益增多的同时,导致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也在增多,火灾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水电站火灾特点 总建筑面积大,楼高层数多,建筑立面复杂。由于配有中控室、发电机主厂房、高低压配电室、油库、升压站等火灾危险源,且由于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容易发生火灾。 火灾的分类 根据火灾中不同燃烧物质的情况,火灾分以下四种: A类火灾: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灾。这类 物质燃烧后,一般均会形成炙热的余烬,如:木材、纸张、棉织品等。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融固体燃烧的火灾, 如:汽油、煤油、醇、酯油脂类等。 火灾的分类 C类火灾:气体燃烧的火灾,如:煤气、液 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火灾。 D类火灾:轻金属燃烧的火灾,如:钾 钠、镁、铅等轻金属的火灾。 不同种类的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某一类或某 几类的火灾。 第二章、消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消防条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07)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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