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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08民法[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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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08民法[一]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 5.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于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于法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终身性 公民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法人从宣告成立时开始到撤销、破产、合并、分立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平等性 公民:不分种族、年龄、肤色、职务,均有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不分大小、财富多少均有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一致性 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享有权利必定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负有一定的义务必然享有相应的权利。 (4)广泛性和限制性 对公民来说,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普遍的。 对法人来说,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时,此种能力随之消失。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和智力状况有所区别,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年满18周岁智力状况良好的成年人。 年满16周岁,智力状况良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用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年满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一些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简单民事活动,复杂的民事活动应由监护人同意或代为从事。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满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法律活动,其民事法律活动只能由监护人代为从事。 (三)监护制度 为了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制度。 监护制度赋予监护人享有抚养、教育、管理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代表被监护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监护是一种权利、职责,更是一种义务。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刑事责任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不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年龄再小,精神状态再不好,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使其所涉及的民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为此法律设立此项制度,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1.宣告失踪 (1)定义: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算起,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意外事件结束算起,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2)利害关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财产由他人代管。 欠他人的债务和税款用其财产偿还。 应尽的义务用财产履行。 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但配偶可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其婚姻关系。 2.宣告死亡 (1)定义: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自觉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1.主体合法,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真实,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3.内容合法,即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4.形式合法。形式有:口头、书面、公证、登记、默示等。 (三)可撤销或可变更的 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行为人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 有两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行为成立时起,1年内可向法院或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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