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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安全环保工程培训资料”第1章节15
第十五章 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 本章提要 讲述了水质监测、大气监测、噪声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基础知识,以及部分指标的监测方法。 更多指标的要求和方法请参考相应监测规范。 第一节 概 述 一、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概念和意义 环境监测是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监测”一词可以理解为“监视”、“监控”、“测定”等。 环境监测是研究、测定环境质量的学科,是环境工程设计、环境科学研究、企业管理和政府决策的重要基础和主要手段。 一、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概念和意义 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是掌握项目区环境状况,环境影响特点、程度及其危害的需要,是判断环境质量是否符合“环境标准”的依据。 环境监理工程师主管的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作为内控质量的判定,为法定单位对有关质量的最终监测、验收做必要的准备。 二、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要求和监测原则 1.交通运输部对环境监测的有关要求 交通运输部对环境监测有明确的要求,其中提出了在施工过程中须进行环境监测的要求。《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交环发【2008】112号)规定: 第四条? 各类交通建设项目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运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二、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要求和监测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的范围包括: (一)公路、港口、场站、航道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污染源管理和交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调查; (二)公路、港口、场站、航道等辖区内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监测和陆域、水域生态环境监测; (三)公路、港口、场站、航道污染事故监测调查; (四)船舶污染源监测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五)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六)综合评估,编报环境质量报告和污染源状况报告。 二、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要求和监测原则 2.环境监测的监督监测和监理监测 环境监测是判断是否环境质量符合法定“环境标准”的依据。环境监测可分为作为内控“监理监测”,以及法定有效“监督监测”。 (1)环境监测的监理监测,也可称为“内部监测”。作为内控手段,环境监理工程师主管的环境监测,即如同质量监理工程师所主管的质量检测,便环境监理进行过程控制,是环境监理的科学手段,具有明显的随机特征,且数量大,频次较多。如此来说,环境监测体系应是工地监理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根据内控质量的判定,为法定单位对有关质量的最终监测(检测)做必要的准备。其监测结果不具备法律作用,但可作为地方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参考。相对工程环境监理体系而言,可称为“内部监测”。 二、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要求和监测原则 (2)环境监测的监督监测,也可称为“外部监测”。当遇有施工期对噪声、空气等环境污染投诉时,以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需要环境敏感点,以及声屏障、隔声窗等噪声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监测,这时所要求的环境监测,应由政府指定的或有相应技术监督局认证的具有相关资质的法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提供法定有效的监测数据,可称为环境监测的“外部监测”。 二、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要求和监测原则 3.施工期环境监理控制指标的设置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重点性原则 (3)代表性原则 (4)持续性原则 (5)可操作的简化原则 (6)环保性原则 二、环境监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要求和监测原则 3.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要求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文)要求,交通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 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 万立方米的,由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 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 5~50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其余小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二节 噪声监测 综 述 噪声监测分为施工开始前的工程周边环境本底噪声监测、施工期噪声监测、敏感点噪声监测、交通噪声监测和减噪效果监测等。 测点的选择、监测的量、监测频次、监测时间等,应根据环境和工程特点的监测类型而定。 一、环境噪声测量 1.测量仪器和气象条件要求 (1)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按规定定期检定。 (2)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为5.5M/S以上停止测量。测量时传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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