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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资模式BOT资模式
BOT模式的实践发展 BOT模式的国际实践 土耳其 马来西亚 泰国 菲律宾 巴基斯坦 澳大利亚 欧美 BOT模式的国内实践 深圳沙角B电厂是我国早期的雏形BOT模式 20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重视BOT模式,第一家专业从事BOT项目投资的商业实体——北京博拓投资开发公司正式成立。 1995年,我国第一个正式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B电厂 4.1.1 BOT模式的特征 1、BOT项目是一种特许权项目 最适用于大型基础设施(所有权为国家所有) 特许期一般为10至30年,期满后无偿移交政府 2、狭义项目融资的典型特征 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成立项目公司,有限追索 以项目收益来偿还贷款 负债比高 保险、担保较多 合同结构复杂 1、拓宽资金来源 2、减轻财政负担 3、引入外资和外商经验 4、降低政府风险 5、合理利用资源 6、促进国内金融市场 发起人 1、利用财务杠杆 2、降低风险——有限追索 3、获得税务优惠 放贷方 1、增加投资机会 2、利润率高 3、风险可控 对政府而言 承担政治和外汇等风险 使用价格较高,造成国民不满 耗时长,因为风险多/合同结构复杂,谈判难 延缓改革 对项目发起人而言 融资成本较高 投资额大、融/投资期长、收益不确定性大 合同文件繁多、复杂 有时融资杆杠能力不足 母公司仍承担部份风险(有限追索权) 1、项目可行性研究 2、项目决策 3、项目法人招标——寻找投资公司、开发商 4、项目公司组建——项目投资结构 5、项目融资——资金结构、担保结构 6、勘察设计、施工——DBB、CM、DB、EPC等 限额设计、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节能管理 7、运营——自主经营、委托经营 8、移交 1、可行性研究概述 2、市场分析 3、资源开发利用和资源条件评价 4、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5、项目选址 6、建设方案 7、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8、生产运营方案 外部系统关系: 政府与项目公司 股东/投资者与项目公司 贷款人和项目公司 保险/担保机构和项目公司 内部系统关系: 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 项目公司与供应商 项目公司与产品购买/服务接受者 项目公司与运营公司 特许权协议——主合同 特许权协议——行政合同 政府优先权 政府监督权 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形式 政府通过立法性文件确立授权关系 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 立法、合同形式并用 社会投资者风险分析 分析《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合同对投资者十分有利(价格有很大的不合理因素,一级处理费达0.6元/吨) 政府为了降低企业风险,BOT合作合同中固定了污水处理的保底数量、保底价格、固定了汇率和定价条件 目前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理BOT项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间接固定回报的特点。这主要是考虑到污水处理行业的特殊性,投资大,资金回收期长,而且排污费的收取和利用权都掌握在政府手里,因此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一般惯例都采取“照付不议”的原则。 然而我国各地许多政府为了吸引建设资金,或者因为政府官员的寻租,往往会过高地承诺对投资者的利润回报,同时又要对购买量和价格做出保障。 因而,这其中隐藏着一个很重要的风险(对投资者而言也可能是最大的):政策风险。 社会投资者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对BOT一类特许权的出(受)让的法规还只是在“通知”、“意见”、“办法”和“暂行规定”层次上,远没有到法律能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程度。 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新颁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仍然只停留在“管理办法”的层次上,远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一旦发生纠纷,政府和民间投资者在法律地位上往往并不对等,一般采用《合同法》,但合同法上明确规定“国家另有法规规定者除外”,因此政府当然可以借助于此取消或要求修改特许权出(受)让合同。 上述长春汇津以及一大批与外资签订的带有固定回报性质的BOT项目就是在国办发(2002)43号文,《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名义下被取消和修改合约的 社会投资者风险分析 BOT 项目一般历时较长,通常要经历当地数届政府,管理体制造成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决策的草率性和短视性,城市决策者不会考虑以后十年甚至二十年当地的水业,往往急于引资建设建立政绩,从而对投资者轻易承诺。过高的回报率,必然隐藏着更高的政策风险,下届地方政府会拒绝按一定的购买数量和购买价格兑现合同,会要求修改合同,甚至就像长春市人民政府单方面取消合同。 在与长春市人民政府的博弈中,汇津公司欠收污水处理费(截止到2003年10月底)累计达到约9700万元人民币,已面临停产的危机 地方政府风险分析 对地方政府而言,更改甚至取消不合理的BOT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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