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TJXZ-QP-01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SDTJXZ-QP-001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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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TJXZ-QP-01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SDTJXZ-QP-001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 1总则 1.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保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所列气瓶实施的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1.3监检内容 (1)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检依据 2.1主要规范、标准 (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版(以下简称《瓶规》)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5)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6)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监检规》) (7)进出口气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8) 气瓶相关制造和验收标准、设计图样以及技术条件 (9)我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2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必须按照中国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型式试验前,设计文件需经鉴定。暂时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将依据的制造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爆破试验、无损检测、力学性能等,均不得低于我国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各类气瓶(含进口气瓶)的颜色标志应按GB7144《气瓶颜色标志》3.1检验时机 3.1.1监检是在气瓶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气瓶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我院和相关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3.1.2监检应当在气瓶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对实施监检的气瓶产品,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逐只(或逐批)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1.3境外企业制造的气瓶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气瓶到岸后,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2现场条件 监检现场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监检人员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监督检验。 3.3人员要求 3.3.1气瓶的监检工作应具有气瓶检验员或压力容器检验师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并且其检验资格中应含有“监督检验”项目。 3.3.1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3.4设备要求 监检所需的工具与仪器设备,主要有:超声波测厚仪、观片灯、卷尺、钢尺、卡尺、塞尺、角度尺、焊缝检测尺、温度计等。 3.5其它要求 3.5.1我院(分院)应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和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3.5.2 在实施监检前,监检员应审查气瓶制造企业制造许可证或试制批准文件,以及受检企业按《监检规》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 三、气瓶”(以下简称“监检大纲”)第17条要求提供的文件,确认有效后,才能开展监检工作。 3.5.3 为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实施监检,监检员应当通知受检企业确定监检联络人员,并协商确定需监检员到场的提前通知时限(一般为1天)。 3.5.4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或受检产品)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管理部门。 3.5.5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监检员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3.5.6 受检企业发生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SDTJ/JLJ-RQ-001-03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 );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SDTJ/JLJ-RQ-001-0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监检意见通知书”由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存档。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时,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3.5.7 受检企业的各有关部门与监检员有许多文件和资料的往来,为了明确责任,便于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必要时应进行文件和资料的交接登记。 进出口监检交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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