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_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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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注意问题 什么是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 判断一个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应当核查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这些工商登记信息我们可以通过红盾网来查询或者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去查询),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真实与合法,来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对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具有相关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并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确定联合体投标单位的牵头人。 对于代为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应当要求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核查其是否处于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 第二、 合同内容应当合法,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注意:在这里特别强调有关非法转包的问题,因为法律是禁止建设工程转包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又大量存在,那么如何进行规避呢?我们可以将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包,签订若干份分包合同。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对于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期、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等义务,施工企业经常使用“罚款”作为此类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罚款”一词主要使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对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则不宜适用,而应使用赔偿金、违约金等合同用辞。 第三、 合同用辞应当规范,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例如不能将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月进度款”写成“预借生活费”, 应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是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还是“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应明确质量标准是达到“结构长城杯标准”还是“获得结构长城杯,并以获取证书为准”,是“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款”还是 “保修期满两年后付款”,这些内容都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需要予以严格的避免和消除。 第四、区分“黑白合同” 什么是“黑白合同”?“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过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简言之,“白合同”的效力高于“黑合同”,凡是“黑合同”中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的,变更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施工企业在目前无力改变“两套合同”的现状下,应当以超过发包人的热情而追求“白合同”的签订,而不能简单认知为“白合同”仅是用于合同备案而无所谓。当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后,施工企业应积极的敦促发包人适时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2.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应重视价款请求权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对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做出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均为14天),其中第31.2条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施工企业在办理价款变更时应充分重视前面所述的14天时限限制,并在14天内报送《费用变更报审表》,同时请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代表在《费用变更报审表》上履行文件接收的签署手续。 否则,逾期不提交获得确认的《费用变更报审表》,可能构成承包人对合同赋予的价款变更请求权的放弃,从而导致合同价款变更,但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价款变更而得不到相关法律的支持。 第二、应重视工程签证 ?什么是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对支付各种费用、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由于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来确定承包方,低价中标是国际上通行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到工程,不得不得采取极力压价的办法。低价中标带来的后果往往使施工企业面临亏损的处境,因此我们必须作到“低中标,勤签证”。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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