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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代理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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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代理权

第七章 代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讲授,使学生对代理的各项制度有较为全面的掌握,要求学生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正确运用代理制度判断代理行为的效力并能处理相关案例。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是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代理权的行使、消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难点是滥用代理权、委托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理解和运用。 代理制度源起于罗马法后期,后为德国法所继受,从17世纪开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 2、弥补和扩充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制度可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 3、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4、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广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狭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相关法律条文: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显名的间接代理 [例1 ] 甲有一批上等瓷器委托瓷器商乙代为出售,乙将瓷器放入自己店中待售。后乙以自己名义与购买商丙订立了一份瓷器买卖合同。经查,丙订约时知道乙出售的瓷器是代甲出售这一事实。 问题: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例2] 甲公司为一内地土特产公司,乙公司为一专业外贸公司,丙公 司为一美国公司。乙受甲的委托出售一批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甲、乙之间关系。乙、丙订立合同后,丙公司突然提出不履行合同。 问题:此时甲、乙公司如何处理? (二)代理的法律特点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以被代理人名义,指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直接以被代理人为意欲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由其直接承受代理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 通常表示方法:在法律行为中表明“某甲之代理人某乙”,或“代理人某乙代某甲”,或在某甲姓名之后写明“某乙代”字样。 虽然代理人有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但未表示出来,仅为其内心意思,不能成立直接代理行为。 甲委托乙到某地购良马,乙到某地后,因未遇甲所需要的良马,便以自己的名义购置良骡一口。乙到家后,甲赶到。乙对甲说,如你觉得骡子好,就将骡子牵走。甲当即付款,并将骡子牵走。甲牵走骡子的受领行为是基于( ) A.委托代理 B.越权代理的追认 C.表见代理 D.买卖合同 区别: (1)代表人为法人本身的机关,而非独立的主体,代理人为独立主体,而非法人的机关; (2)法人与代表人之间的关系,为法人内部组织关系,而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为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3)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本身的行为,因而当然由法人承受其法律效果,而代理人的行为非法人本身的行为,乃基于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而由法人作为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效果。 2.代理人与使者(传达人)的区别 (1)使者只传达他人的意思而不独立为意思表示。 (2)传达人不须具有行为能力,能为传达意思即可。 (3)传达错误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本人负责。 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严格说来,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 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正常民事流转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允许将代理制度及有关规则扩展适用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1、代理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进行某种财政、行政等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 如代为申请专利、商标注册; 代理进行法人登记; 代理申报缴纳税金、专利维护费、商标注册费等 3、诉讼行为 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代理的分类 (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皆为产生委托代理权的根据。其中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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