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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体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办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
操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场所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作为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机构(简称自治区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区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交易场所日常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指定监管机构,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监管机构,简称市级监管机构。
(二)自治区监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对全区交易场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 制定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管制度、行业发展政策与措施;
3. 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4. 指导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5.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交易场所的第一监管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2. 制定交易场所管理细则;
3. 明确监管机构、监管岗位及其职责,配备监管力量,实施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制度;
4. 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年度审查工作;
5. 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6. 指导辖区内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7.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自治区和设区市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对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交易品种等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制定交易品种有关行业规划,开展信息统计、业务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授权的市级监管机构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对辖内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须将相关岗位和人员配置情况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六)市级监管机构履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内交易场所日常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工作职责,独立或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对辖内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级监管机构要依法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对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掌握交易情况,确保交易数据真实、完整和有效,及时向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金融办报送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以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八)交易场所须接受和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方式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处置和整改。
二、加强日常监管
(九)交易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监管机构报送材料:
1. 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交易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2. 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运营报告;
3. 每年4月10日前报送年度运营报告和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4.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自治区、市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十)市级监管机构须自交易场所上报完整合规季报、年报后进行审阅,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金融办,4月30日前提交各交易场所上年年报;市级监管部门须按季度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辖区内交易场所运营及风险监管情况报告,或应自治区金融办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交易场所运营及监管情况报告。
(十一)自治区、市各级监管机构经核查发现报送的报表内容有虚假、错误或遗漏之处,通知交易场所限期加以纠正补充。各交易场所须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齐,无合理理由逾期不改正的,视为违反监管规定。
(十二)自治区金融办加强对交易场所行业经营状况及行业风险形势的研判,根据交易场所经营状况及行业发展状况、潜在的风险隐患等,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出监管风险提示函。
(十三)自治区金融办联合各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及市级监管机构每年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询问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做出解释、说明;
2. 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3. 检查交易场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财务等系统;
4. 约谈交易场所高管人员及其他与被检查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6. 交易场所须积极配合现场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十四)自治区、市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将对交易场所日常监管情况,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自治区金融办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已通过审批的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机构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监管措施。
(十五)交易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监管机构采取约见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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