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第六章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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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六章精要

第六章国家领土 关键术语 国家领土 国际河流 先占 时效 割让 征服 国际地役 国家边界 占有原则 南极条约 * 第一节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威的空间,亦即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二)领水,即在陆地疆界内或 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水域 (四)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空气 (五)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 * 第二节内陆水 内陆水及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运河、湖泊和内海。 一、河流 根据河流所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以及法律地位,可分为 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二、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湖泊和内陆海 * 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先占 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18世纪后,国际法要求先占必须实现有效占领,其两个基本事实是: (一)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领该土地,把它置于自己主权之下 (二)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 * 二、添附 添附是指土地通过新的形成而增加,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被认为是原始取得领土的方式。 三、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时效不能单独作为取得或丧失领土的方式,而是一个合在一起创设或破坏某种权利的一群因素的方便词。 * 四、割让 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 割让以条约为基础 ,有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五、征服 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 在现代国际法中,征服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已经没有存在的余地。 * 第四节领土主权已限制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两方面。 领土主权的行使受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两方面的限制。国际条约的限制是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 一、共管 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特定的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 二、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租借一般是有期限的。 三、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按其性质可分为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两种。前者是指一国允许另一国在其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后者是指一国要求另一国不得在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 四、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领近土地的国家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 第五节国家边界 一、国家边界的概念 国家边界是指分割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国家管辖范围或管辖范围之外的区域的界线 二、划界 (一)边界条约 由于传统边界线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易于引起争端,所以这种边界也需要通过条约俩确认,因此,依条约划定边界是确定边界的通常做法。 (二)划界程序 1.定界。即有关国家签订边界条约,确定两国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的基本走向,并对边界线予以具体、明确的描述。 2.标界。标界通常由缔约方的代表联合组成的划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察,在地面上世纪表明疆界。 3.制定边界文件。标界完成后,有关国家即拟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 三、边界争端 鉴于边界的重要性和其他原因,国家之间常常不可避免发生边界争端。 四、边境制度 边境与边界不同。边界时分隔两国领土的界线,边境时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 (二)界河的利用和管理 (三)方便边境居民来往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 第六节两极地区 一、南极 (一)南极领土主权要求 南极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块有着领土主权争议的大陆。 (二)南极条约体系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5.《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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