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对我国艺术品鉴定的法律现状及立法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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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对我国艺术品鉴定的法律现状及立法构想

孙中伟对我国艺术品鉴定的法律现状及立法构想 [摘要]由五位顶级文物鉴定专家对“自制金缕玉衣”做出的24亿天价的虚假鉴定评估引发了公众对混乱的艺术品鉴定市场现状的抨击,而其实更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应当是如何对艺术品鉴定的这一法律空白进行填补完善…… 一、我国艺术品鉴定现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相关法律规定缺失,鉴定师、鉴定证书子虚乌有。 网络支持:孙中伟(北京)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 艺术法律师博客 1、我国艺术品鉴定的立法现状: 与艺术品市场繁荣交易相对应、以及社会对艺术品鉴定需求形成强烈反差的却是我国对艺术品鉴定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 我国现在的艺术品文物鉴定主要分为国家鉴定和民间鉴定两大类。 国家鉴定是指像国家文物局以及各省文物局下属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这些鉴定机构只为文物系统内部、刑事司法、海关等机构进行鉴定才具有文物艺术品鉴定资格,这些机构并不开展对民间艺术品的鉴定业务。 而现行的大量的民间鉴定行为是民间自发行为,在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授予其鉴定资格,因此其所做的艺术品文物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鉴定证书就属于这种情况,在法律在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将文物司法鉴定列入其中。同时由于相关法规也并未赋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民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力,民事司法鉴定工作一直未能规范开展,此外,国家及各省(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属于文物行政部门设立的咨询性工作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难以独立开展民事司法鉴定活动。按照现行相关法规,文物主管部门目前直接管理的仅为文物刑事司法鉴定。因此,关于文物艺术品的民事司法鉴定目前在我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我国尚未对艺术品鉴定实行许可制度,没有具有鉴定资质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社会上的鉴定师、鉴定证书子虚乌有。 我国目前尚未对艺术品鉴定实行许可制度,没有授权相关机构及人员具有艺术品鉴定资质,现在艺术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所谓“艺术品文物鉴定中心”以及“文物鉴定师”不具有相关鉴   3、“自制金缕玉衣”中五位顶级专家作出的24亿的鉴定评估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虽然为“自制金缕玉衣”做出的24亿鉴定评估的都是我国顶级的文物鉴定专家,但在法律性质上其所谓的鉴定仅是专家们的个人意见,仅代表专家们的个人学术观点及意见,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文物专家的鉴定意见在法律上类似于某刑法专家认为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如何判刑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是其个人意见及学术观点。 二、艺术品市场急需对艺术品鉴定进行立法规范。 网络支持:孙中伟(北京)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 艺术法律师博客 面对我国艺术品鉴定处于“无法可依”、无机构管、无人员管的混乱状态,已经严重阻碍和制约到整个艺术品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赝品远远多于真品是整个艺术品市场的现状和特有现象,建立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艺术品鉴定机制是整个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石,艺术品在交易流通的市场上得到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效的“鉴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将艺术品中的赝品和真品有效区别开来,是艺术品的评估、保险、托管、资本化、基金、证券化、抵押、交易等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艺术品鉴定机制,必将大大提高艺术品市场的交易成本,阻碍艺术品市场的发展。 同时,近年来艺术品鉴定的泛滥也证明了市场迫切需要艺术品鉴定。近年来,各地艺术品鉴定师的培训十分火爆,培训费用逐年高涨,各种文物鉴定中心遍地开花的现象表现了艺术品交易市场对艺术品鉴定的渴求。 三、对艺术品鉴定的立法构想。 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迅速发展急需建立完善的艺术市场法律体系,但由于艺术法是介于法学与艺术之间的边缘学科,艺术法在中国刚处于起步萌芽阶段,尚未建立起艺术法体系。在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市场法》作为艺术市场的基本法未能出台之前,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品鉴定法》(以上简称“艺术品鉴定法”)具有当务之急和紧迫性,《艺术品鉴定法》至少应当解决以下核心问题: (一)设立有效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许可制度。 1、对艺术品鉴定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授予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有权做出有效的鉴定结论。 借鉴现在成熟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医师等执业许可制度,设立我国的艺术品鉴定许可制度。经严格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授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质。 改变目前文物局下属的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所谓有些鉴定专家根本不懂鉴定的现状,有些政工干部出生的鉴定专家仅凭自己在文物局的行政级别,根本不懂艺术品鉴定,艺术圈流传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有些来自故宫博物院的专家都根本不懂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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