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三章高等学校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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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三章高等学校讲解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三章 高等学校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的地位(p—079) 1、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不对等关系。(P--86) 2、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如: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了解权、协助行政权、批评建议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获得补偿和赔偿权。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现代行政管理关系呈现出多样性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直接的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间接的宏观调控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指导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关系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赔偿关系 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行政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形式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P--83)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 法人的分类 非企业法人: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非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教育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教育法》中再次予以确认。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 公立高等学校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P84) 公立高校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 (二)私立高校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在办学自主权上的差别 公立高校 私立高校 范围大小不同 法无规定即禁止 法不禁止便自由 对主体的强制性不同 权力不能滥用 也不得怠用 权利可放弃 也可行使 行使权利的立法依据不同 主要依据程序法 主要依据契约法 内容不完全相同 无财产所有权,不能自主聘用校长 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自主聘用所有职员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P—89、90) 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高校的设立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对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的特别要求(高等教育法第25条,教材P95) (三)设立程序(申请和审批) 申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报告 可行性论证材料 章程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报告的内容 拟建学校的名称、层次、校址、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学校规模、领导体制、招生及毕业生就业面向地区 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学校设施和基建计划 审 批 审批机构 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教育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授权,可以由省级政府审批 其他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 审批形式:组织评议机构评议,由审批机构作出结论 第三节 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的权利 1、《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9项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高等教育法》第32条——38条规定的7项办学自主权 招生权 专业设置权 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对外交往权 校内人事权 财产权 办学自主权 即有权依法自主办学。指高校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自主确定学校发展计划,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对自主办学的要求 严格依法行使权利,不能越权,也不能弃权 善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通过完善章程和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将学校办好、管理好 有权拒绝来自各方面对学校自主权的干涉和侵害行为,但不得阻挠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对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应采取的措施 分化政府角色(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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