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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细则讲述

《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 登记技术细》解读 汇报人:云凯峰 吉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研究院 2015年5月 提 纲 一、 起草背景 二、 起草过程 三、 主要内容 四、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起草背景 2013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3号)。该文件是九月份下发的。省厅地籍处对此高度重视,在转发文件的同时,便有意编制一本指导全省调查工作,文本内容类似于说明书的技术细则。规划院领导根据省厅指示,责成地籍所具体实施。 二、起草过程 同年规划院成立了以主管副院长为组长,地籍所所长为技术总负责,地籍所副所长为主笔的《细则》编写组。编写组根据工作内容,制定了工作计划,安排人员查阅、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报道,以及国内土地调查和测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还有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通过对主要技术工作内容的检索、筛选和确定,初步确定了《细则》的9个部分及25个附录。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可谓几经易稿,《细则》名称改动4次,咨询论证会5次,集中统稿7天。期间编写组先后三次邀请省厅地籍处和市(州)地籍科(处)长及部分市县地籍科长对《细则》“草稿”内容进行咨询论证,还邀请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东北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吉林农业大学等单位对《细则》编写的程序、方法、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和论证。编写组还邀请了部分市(州)县的地籍科(处)长,在山水宾馆,采用集中通稿的形式,用时7天,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形成《细则》审批稿。 二、起草过程 这里要特别感谢对编写《细则》给予大力支持的市(州)局的主管领导和地籍科(处)长及部分县市区的同志们。同时还要感谢省厅部署的三个试点单位,他们的大胆尝试和艰辛探索,为编写《细则》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经验。 三、主要内容 (一)名称与工作内容 《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登记技术细则》,因现在有些事情还不成熟,所以,不是不动产调查技术细则。 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开展调查与测量。 三、主要内容 (二)土地调查与测绘 根据有关规定要先做权属调查,而后再开展地籍测量。调查成果要瞒足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以往的调查成果确切的说应该叫土地测量成果,权属调查成果相对较弱,这次要加强。 三、主要内容 (二)土地调查与测绘 宗地(宅基地)使用权调查 1、宗地使用状况按现状调查。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 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1)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按照不同历史阶段批准面积确定使用权面积。实际使用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的,须在相关表格的“记事栏”内注明超出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出范围的,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出部分; (2)超出的土地,其地类按照农民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用地认定和管理。 南方省超出的土地,称其为“庭院经济用地”。热天遮阳,抵御台风,果子卖钱。 三、主要内容 (二)土地调查与测绘 2、对已依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如实地计算的土地面积大于原证书面积的,按原证书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实地计算的土地面积小于原证书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三、主要内容 (二)土地调查与测绘 3、对已依法确权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不一致的,应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等手续。 4、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并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村委会证明、权属争议处理文件等。 三、主要内容 (三)房产调查与测绘 房屋只对其外围(轮廓)进行测量,不需要入户测量。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测量精度与界址点相同。 不做房产图。 房产信息调查成果记录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 (四)附录 本《细则》已给出工作所需填报的表格和通告等附录的填报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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