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7.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1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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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实务7.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1讲述

项目七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 第一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概述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有条件地减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这类货物称之为“特定减免税货物”,是由于其进口通关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与其它通关方式不同,并不代表货物本身自然属性、税则号列有何特殊之处。 一、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 除另有规定外,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 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而各有不同 案例分析 减免税设备不得擅自出租 2002年5月,江阴市某集团公司以鼓励类项目免税从德国进口自动络筒机8台。2003年9月,由于该公司业务范围调整,所进口的自动络筒机暂时闲置,该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以年租金30万人民币的价格擅自将上述自动络筒机出租给江阴市某纺织厂使用至案发,根据《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江阴海关对该集团公司作出罚款6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在货物的使用场所、方式、目的等任一要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时,均可构成“移作他用”。例如不移动设备的位置、但将免税进口设备让其他公司使用管理,用于进行生产加工,也属于违规。 资料来源:根据“江苏江阴海关网站”2006年2月相关资料整理 海关须后续监管的特性,决定了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一般只能是固定资产类的货物如仪器设备、机床等等,而诸如电力、燃料、食品等消耗性的货物不可能特定减免税进口。 第二节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 报关程序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注意不是货物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一、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准予备案。 二、减免税审批 审批是针对特定的将要进口的货物而审批的。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如图: 三、报关步骤 《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实行“一批一证”制,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事先分别申领两张征免税证明。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减免税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五、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将有一段时间处于海关监管下,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2. 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根据货物去向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货物需要在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给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主体)的(转让); (2)减免税申请人如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结转); (3)原申请人要求将特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的; (4)企业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注:放弃不是丢弃),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 非解除监管的其他特殊处置 (1)减免税货物的抵押 (2)减免税货物的使用地点变更 (1)减免税货物的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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