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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漫谈讲述
撤销三年不使用”漫谈之一?????????????
——“撤销三年不使用”理论依据与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文/李笑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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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系统内,“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程序相对简单。我本来是想写一篇小文章,写着写着,就变成了一万多字。裹脚布太长,只能分成几个部分,放在博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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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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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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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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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严格地讲,在我国,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性质不同于“物权”之所有权,更贴切的说法应当是“一段时间内的垄断特权”。“时效性”原本就是商标权的天生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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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虽然没有必须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使用就应当规范使用),但是,一段时间(法定为三年)经过后,商标权人如果持续不使用一枚注册商标,就会产生让渡这枚商标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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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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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取得了针对这种“资源”的垄断,却又不实际使用,即,拒绝使其发挥应有的资源效应,那么商标权人就理应将这种资源“还给”社会,亦即,这枚商标的注册应当被撤销。从这个角度看,“撤销三年不使用”也是一种商标资源进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资源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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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基本程序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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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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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启动应基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若没有“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去撤销一枚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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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官费)1000元。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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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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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证责任分配:“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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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证应针对的3年期间: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请人在2012年8月21日递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3年期间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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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枚注册商标,只有注册时间超过3年之后,才可以对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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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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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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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按期提交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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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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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被启动的主要(常见)“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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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现难以克服在先相同近似商标的障碍,于是启动对在先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亦即,撤三申请人,主要(常见)就是在后商标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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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的时间点,有的是在“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之时、甚至之前,这种情况往往针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然要被引证出来,因此提前准备撤三,争取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之前,就已经撤销了“在先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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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撤三,发生在“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之后,在后商标申请人一方面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另一方面,就自己的在后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理由往往是“在先引证商标,将会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递交申请的同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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