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制度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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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制度讲述

石门镇小学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的科研、教研管理,促进教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结题鉴定等,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纵向研究申请,由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实施方案等材料若干份及电子文档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初审,指定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终审,择优上报。 第三章 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课题主持人全权负责计划、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项目组成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确需更换组成员,须由主持人提出正式报告,报院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条 院主管部门负责对在研课题进行检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实施教科研项目计划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1.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权直至整改效果明显为止; 2.该课题予以撤消; 3.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项目组经济或行政处罚; 4.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项目; 5.主持人考核晋级、申报职称及报奖时,该研究课题不予认可。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分配 第六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原则上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支预算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研究费,管理费,立项、特支及劳务费等。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研究费,指教科研工作必须开支的费用: 1.研究业务费,包括:测试、分析、外协加工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论文(教材、著作)出版费;项目验收(结题)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等。 2.实验材料费:指消耗性材料等购置费;加工费;运杂包装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请书)中或项目专用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仪器设备使用(租用)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所开支的费用,但实验室土建、扩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列入此开支。 (二)立项、特支及劳务费: 1.立项费:县级立项项目不设立项费。 2.特支费:用于项目有关的接待用餐、外出用车、电话及上网费用,该项费用应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3.劳务费: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劳务开支、加班费和临时用工费等。纵向和横向研究项目组可分两次共提取总经费20%的劳务费。若项目下达单位或合作单位对经费分配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市级研究项目:项目组使用经费为总经费的100%,项目组不提取立项费和劳务费。 第九条 所有研究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节余,结余经费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即70%由项目组提成支配,30%作为教科研发展基金由院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该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条 研究经费必须入财务帐,由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提前开支或超支。主管部门、计财处等随时按规定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经费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批后,履行报销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报院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1)购置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2)进行实验室改装;(3)向校外转拨研究协作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 凡用研究经费购置的单件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三条 与外单位合作的教科研项目经费,按与该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人员使用研究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或项目研究有出境参会经费计划外,未经批准一般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经费决算。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期限结题的项目,在合同期满3个月后,将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其剩余经费转入教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需全额退还拨款或物品,其结余经费作为教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其它教科研项目工作。 第十七条 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论文发表、专著(教材)出版、参加学术会议、鉴定(验收、评审)所需的费用,申报奖励、专利等成果所需的费用等,从该研究项目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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