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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析与小小企业实际应用
讲授提纲 一、实施条例关于应纳税收入总额的具体规定 二、实施条例关于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具体规定 三、实施条例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四、实施条例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五、特别纳税调整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及税收优惠 七、源泉扣缴实施条例要点解读 八、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企业财务操作中的应用 二、实施条例关于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具体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具体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符合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具体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亏损确认的具体方法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实施条例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1、税前扣除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细则明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实施条例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1、税收优惠政策配套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及过度和衔接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五、特别纳税调整 1、新增的反避税条款。 2、关联方标准及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3、具有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标准。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及税收优惠 1、如何界定享受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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