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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宣讲课件2015正式课件讲述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的规定 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宣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宣 新的安全生产法在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以使其更好发挥作用。 新法在这方面增加了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300人降至100)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 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宣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新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规定。 增加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规定 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的规定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宣 危险! 报告!有不安全隐患! 好员工 谢谢你! 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 四个完善 四个增加 五个强化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要 负责人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制度 安全投入 检查、消除隐患 报告事故 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责任制 河北省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宣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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