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7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新《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讲述
新《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解读 1、新《食品安全法》修订 2、新《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交易特别规定 3、《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及司法解释 食品安全重要性 习近平同志用“两大问题”来定性它,他认为,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习近平指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他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考验。老百姓能不能吃得安全,能不能吃得安心,已经直接关系到对执政党的信任问题,对国家的信任问题。”“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食品安全重要性 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交易特别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有61、64、65、66、126、130条款 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交易特别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交易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构解读) 第一章 总则(1-8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9-22条)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22-36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37-45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46-56条) 第六章 附 则(57-60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