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讲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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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讲述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事故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20-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大事故5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事故100-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500-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1000-2000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条 处罚授权 行政处罚——安监部门和其它部门按职责 关闭处罚——安监部门报县以上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 拘留处罚——公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单位赔偿责任 承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逃匿由法院强制性执行。责任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第七章 附则(共3条,增加1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安全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由国务院安监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14年12月01日起施行。 温家宝总理曾引用明代政治家张居正的名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请关注下列问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程序与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与使用制度 危险作业的目录与管理 执法部门分级分类执法计划管理 修订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多数条文不作为前置程序,执法文书式样 查封、扣押和强制及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的执行 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 径 溪 (唐·罗隐) 径溪石险人兢慎, 终岁不闻倾覆人。 确是平流无险处, 时时闻说有沉沦。 《安全生 产法》提出了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省条例》提出了可以委托执法,本章的第五条,结合我市的实际,和乡镇、办事处的能力,对委托执法明确了三项内容。可以规范乡镇、办事处的执法工作,避免出现执法不当,引发复议或诉讼案件。 * * 煤矿事故比例? (社会监督70-74条) 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与举报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二条 基层组织对区域内隐患和违法行为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安监与财政制定) 第七十四条 媒体公益宣教义务;违法违规行为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 政府建立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青岛安监局等14个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青安监〔2014〕135号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增加2条76\78,修改4条77\79\82\83 ) 第七十六条??政府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 政府预案与体系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急预案 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救援义务 第八十条 企业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政府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 政府援救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原则 第八十四条责任事故的追究 第八十五条 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八十六条 事故统计与公布 应急组织体系与器材(76-79条) 第七十六条??国家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建立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国家安监总局建立全国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企业应急监管法律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 第69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2年9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7-2011) 应急组织体系与器材(76-79条)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 高危行业救援义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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