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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课件讲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讲义 周 铭 二0一四年五月 “条例”的法律地位 属法规范畴;是广义法律概念中的“法律”。 广义法律概念中的“法律”:宪法、基本法、法、法规;法规处于“法律”最低层级。 排在条例之后是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条例: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医疗器械监管的最高法律。 新旧条例比较 旧条例共四十八条;新条例有八十条。 理念上的变化: 1、较为全面实行风险管理的理念; 2、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1)减少了审批项目; (2)加重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 3、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发生重大改变。 新旧条例的变化 关于备案的理解 1、释义:按照字面的意思,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既你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 2、现实中的困惑。 3、注意:备案必须按要求进行,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新旧条例比较 突出风险管理表现: 1、拟以规章形式,明确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 2、第17条:明确二、三类产品免临床条件。 3、第19条:临床试验有较高风险的,特别明确需经国家局批准。 ——放松低风险,严管高风险。 新旧条例比较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 ——可以概括为“放的更放,紧的更紧”。 1、给予企业更大自主权,比如减少审批项目,变审批为备案。 2、法律责任大大增加。与《特别规定》相衔接。 新旧条例比较 减少了审批项目 1、第8条:一类产品由注册审批改为备案制; 2、第14条:二、三类产品,“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采用备案制; 3、第17条:一类产品备案,不要临床试验。 新旧条例比较 确立了注册人与生产者相分离制度 1、产品注册。 2、体系考核。 3、关于责任问题。 注册人与生产人的责任。 条文解析 第一章 总则(7条) 第四条 确立按风险程度分类管理原则 1、表述上差异; 2、明确制定、调整分类目录要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第六条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且动态管理。 第七条 行业组织作用。 条文释义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12条) 第八条 明确一类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制。 第十条 明确一类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明确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 第十一条第二款 明确进口二、三类医疗器械进口注册实行代理人制度(机构或法人)。 条文释义 第十一条第三款 明确: 1、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例外:第十七条明确可以免临床试验。 ——第十七条 明确:A免临床条件;B实行目录管理。 条文释义 第十四条 二、三类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 ——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有可能影响安全、有效的,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注册) ——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将“变更情况”备案。 条文释义 第十五条 明确: 1、注册有效期延长到5年; 2、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两个结果:A期限内,必须作出延续的决定,否则也视为准予延续。B超出期限的,不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 条文释义 第十六条 关于“未列入分类目录医疗器械”的申请 ——按第三类医疗器械要求,直接向国家级申请注册; ——向国家局申请类别确认。国家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告知判定结果。 条文释义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要求: 1、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并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 2、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3、接受备案的省级药监部门,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条文释义 第十九条 1、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国家局审批; 2、需审批临床的较高风险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 3、第二款,规定了较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审批要求等。 条文释义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一类产品生产企业,由设区市药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三类产品企业开办。 注:1、我省已将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许可部分权限,委托设区市完成。 2、关于“一类产品生产条件”应注意问题。 3、关于体系考核与开办检查。(第二十四条) 条文释义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由消费者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明确委托方承担医疗器械质量责任。 第二款 明确高风险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目录制管理)。 条文释义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采用备案管理制;管理权限在设区市局。 注:条件与备案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提出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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