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评析.docVIP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评析

关于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评析 摘要:随我国加入WTO 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强, 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凸显出来, 如金融法治力度薄弱、外部氛围欠佳、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不明显等。因此针对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与创新的思路。 关键词:金融法律制度 现状 缺陷 措施 法律是规范主体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为确认和维持金融生态平衡, 金融法律设有一整套价值准则、行为规范和实施方案, 如金融交易规则、产权规则等, 作为实现和维持金融生态平衡的基本规则, 均在金融法律体系中得到具体规定。应该说,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是一个安全稳定的金融市场得以存在的首要条件。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现状 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随着金融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发展, 金融法律体系开始逐步完善起来。经过 30多年的发展, 特别是近 10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三法、证券、保险、信托基本法为核心, 以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体, 以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 在金融监管方面, 为推进农村金融业的发展、解决三农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底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 2007年又先后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等一系列规章。在金融犯罪立法方面, 2005年至今, 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三个刑法修正案, 增加了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近 10个金融犯罪罪名。同时还修改了某些金融犯罪的罪名和构成要件,这也是我们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强调立法质量的结果。 整体而言,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且相对完备, 我国金融法治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 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随着国际和国内金融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 加之金融法律体系本身存有不足以及金融执法、金融创新、农村金融等方面还存在缺陷, 进一步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制, 已成为我国今后金融法治的核心任务。 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律制度的立法原则与WTO 原则不协调 WTO确立了三大原则及一个透明度, 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及一个透明度。 (1) 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没有体现。目前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采用超国民待遇和限制国民待遇并举原则。一方面, 为了吸引外资, 中国政府给予外资金融机构许多优惠待遇, 典型的如税收优惠, 中国金融机构在所得税上普遍适用 33% 的所得税税率, 而外资金融机构普遍适用 15% 的所得税税率; 外资金融机构如用所得利润再投资的, 中国政府还将给予再投资退税 40% 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 中国政府又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给予很多限制, 如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上有限制。WTO 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实行国民待遇来看, 我国目前的做法显然是与 WTO 要求的原则相矛盾的。 (2) 市场准入原则与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政策不协调。中国政府在加入 WTO时对金融业开放的承诺是: 加入WTO后5年内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地域限制, 取消所有现行的对外资金融机构所有权、经营权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措施; 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中国政府的这一承诺意味着中国的金融市场将是一个基本上完全开放的市场, 这与中国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政策也是不协调的。 第二,乏系统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和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制 就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而言, 在市场退出监管法律机制的构建与运作上还显得尤为单薄, 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实践中,监管往往体现为刚性的“关闭”与“接管”等行政手段。 这一做法与国际上通行的实践还相差甚远。 然而,在我国银行法律的构建方面,却缺乏系统性的市场退出机制, 如没有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及比较可行的破产法律制度、 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制以及金融稳定法。 第三, 金融法治力度薄弱。 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要求。《刑法》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而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 (如国债 ) 的行为, 对操纵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很难依据《刑法》加以制裁。 第四,金融监管方面的规范作用不明显。 这方面规范所起到的作用甚微, 从实践来看, 非法金融活动和潜在的金融风险暴露突出。一方面, 金融系统各类案件频频发生, 特别是大案要案呈上升趋势。 信托投资机构、证券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 资产负债比例失衡, 有些机构长期依靠拆借资金来维持经营。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违规经营现象十分普遍, 信贷资产质量低下, 不良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并有上升趋势

文档评论(0)

2017ll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