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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过度发展存在的风险和对策建议
信托业务过度发展存在的风险和对策建议
编者按:为了解当前银行机构信托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兑付风险等,永春县支行对辖区8家银行机构的信托业务开展专题调查,结果显示:辖内银行机构未开展信托业务,但有部分企业在异地银行办理信托业务且数额较大,信托业务的过度发展的潜在风险已逐步显现。
一、银行信托业务基本情况
经调查,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办理过信托业务,也没有挂靠在金融机构下的信托机构。
二、企业办理信托业务基本情况
经调查,截止4月底辖区共有?家企业在异地办理信托业务,融资额?亿元,比年初增加?亿元,增长?%。其中主要是国有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
三、存在的风险
(一)信托业务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催生资产规模泡沫。近几年来实体经济面临的压力不断增大,依托实体经济的信托业务也逐步陷入近利润、近收益的境况,为进一步扩大规模,保持盈利水平,许多信托公司选择粗放外延型的经营模式,“以量取胜”,做大资产规模基数。但是,此类粗放型的业务,外延式发展的模式是难以为继的。特别是一些信托公司为追求信托产品的“短、平、快”,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从而赚取中间的手续费。这类回报率相对较低的信托业务被称为“通道型”或“平台型”业务,虽然信托公司报酬极低,但资产规模实现了增长。这一做法在产生资产规模泡沫的同时,还规避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定指标监管,也使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趋于弱化,同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在增加。
(二)政、信合作不当增加信托市场风险。一是对于一些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即公益性的项目,其主要还款来源依靠地方财政收入和预算支出,因此一旦地方经济出现大的波动,导致财政收入滑坡或财政赤字,则会增加信托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对那些具有第一还款来源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则应重点防范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即在政府融资平台对债务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外部环境变化或者制度缺陷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项目投融资资金收益下降、损失甚至出现呆坏账,而难以偿还本金、利息的各种运营性风险;三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调整、地方政府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发展规划变化、地方融资平台或窗口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或有负债转嫁给地方政府等产生的政策性风险。
(三)房地产信托产品的过度增长助推房地产市场与金融风险。在《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后,商业银行已开始调整信贷结构,有意识地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但房地产信托业务却依然如火如荼。特别是《通知》下达以后,消费者观望情绪日趋浓厚,市场呈现量跌价滞的局面,房地产企业又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贷款,因此通过信托融资的需求日渐强烈。除此之外,许多信托业务有名义上与房地产无关但本质上仍然投资于房地,这种“马甲信托产品”的出现为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与压力,也冲淡了国家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效果,进一步推高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金融的风险。
(四)刚性兑付的需求容易引发挤兑风险。近年来信托公司对于房地产、政府项目信托产品的发行越来越多,这类信贷产品的特点就是投资金额巨大且往往集中于同一时段,而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要求使得大规模发行的产品容易集中在某一时点兑付,一旦在集中兑付的时点原来大规模投资的领域市场情况发生不良变化,风险无法缓释。因此刚性兑付是目前信托面临的一大风险。
(五)信托产品的特性增加了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投资股票或基金,根据情况可以随时卖出或赎回,从而终止亏损减少损失。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较差,在信托成立之后,投资者在产品结束前基本无法退出,也没有渠通过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所以信托一旦发生亏损,所产生的损失就是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自身的决定权很低。从这里看,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是一个潜在的巨大风险。
三、完善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信托法治建设。信托业发展至今天,信托法治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的状况。除《信托法》以外,规范信托业的基本法规主要是2007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目前,信托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信托法》需要进一步修改;除“信托新两规”?以外,与《信托法》配套的相关法规亟待出台。需要借鉴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制定《信托业法》,将金融机构(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
(二)进一步明确信托业的市场定位?。信托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就是明确市场定位。我国信托业的市场应有的定位是: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使信托业应成为未来?金融?领域的独立产业。信托基本功能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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