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的归凯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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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的归凯撒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论“反革命罪”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做《回忆梁作仪老师兼论“历史反革命”的荒谬性》,分析了“历史反革命”这一罪名在逻辑上站不住脚。之后,我又进一步追问:“历史反革命”站不住脚,“反革命罪”难道就有道理?结果发现,“反革命罪”也经不得推敲。下面从几个方面论证。 一,“反革命”在中国 “反革命”概念是舶来品。它是苏联布尔什维克党与其对立政党尤其是与孟什维克斗争时加给对方的罪名。1925年9月,《现代评论》的一篇文章把它引进中国,成为消灭政见不合者和异己者最严重的罪名。1926年9月,北伐军攻打武昌不克,遇到直系军阀吴佩孚部刘玉春的顽强抵抗,伤亡惨重。10月5日克城之后,受民情舆论左右,拿刘玉春祭刀,以“反革命”的罪名把刘玉春送上了断头台。1927年2月9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反革命条例》。理由之一就是“民意就是革命法律”。[1]这说明,作为司法党化、民众化、革命化的“反革命罪”在中国的形成和运用,肇始于国共两党第一次合作时期。1931年,中共的苏维埃共和国也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成为建国后惩治反革命的理论资源。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但“反革命罪”继续存在,而且惩治力度越来越重。1979年以前,先后出台的几部单行刑法,就主要针对着“反革命”。比如,1951年2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反革命罪”首次入宪。[2] 在颁布单行刑法的同时,1950年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下,开始了刑法起草工作并很快拟出了刑法大纲草案,至1957年起草了22稿。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中断了这一工作。[3]那些单行刑法无论是立法价值的选择、立法模式的设计还是所使用的刑法基本范畴,都带有极其浓厚的革命色彩,到处充斥着“革命”“反革命”的概念。直到1997年刑法修正时,这种革命的色彩才逐渐退去。 “文化大革命”时期是以“反革命罪”制造冤假错案和草菅人命登峰造极的时期,除了把“反革命罪”细化为“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双料反革命”外,在“右派”“阶级异己分子”“坏分子”等基础上,还发明出许多奇形怪状的罪名,如“牛鬼蛇神”“炮打中央文革”“炮打无产阶级司令部”等,甚至还有一种匪夷莫思的“恶攻罪”即恶毒攻击伟大领袖罪,林林总总,不一而足。制造出了许许多多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多少无辜公民因为一篇日记、一封信件甚至不经意的一句话就失去了生命。 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讲:“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4]于是有了1979年刑法。但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就是反革命罪,而且,包括死刑的条文只有16条,9条就是反革命罪。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利用“反革命罪”随意修理不同政见者的“四人帮”也以“反革命集团罪”得以剪除。 198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大二学生徐建是建国后第一个怀疑“反革命罪”的人。他在《“反革命”罪名科学吗》一文首次论证了“反革命罪”的非科学性并建议取消反革命罪,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5]但八二宪法依然保留了“反革命罪”。1991年,曹子丹?侯国云在《中国法学》发表《论将“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才取消了反革命罪,将其改成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反革命罪”由于在犯罪的客观要件认定上随意性太大,因此在罪与非罪、罪大罪小问题上必然是以主观为依据给人定罪,而这些所谓的主观要件往往并不成立,而是依据言论和思想给人定罪,因而往往是思想罪而不是行为罪。 二,“反革命罪”违背法治精神 按照科学逻辑,“反革命”属于政治概念,而“犯罪”属于法律概念。在法治国家,“反革命”与“犯罪”是“尘归尘,土归土”“豇豆一行,茄子一行”“大路朝天,各走一边”,甚至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我还是感觉用《圣经·新约》中“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这句话来说明这个问题更加贴切。 《新约·玛窦福音》《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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