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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冲刺班参考答案-方鹏刑法—冲刺班讲义参考答案-2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冲刺班讲义 (方鹏押题宝库133道) 【习题1】BC 【习题2】AD 【习题3-1】AD 【习题3-2】CD 【习题4】A 【习题5】ABC 【习题6】D 【习题7-1】AC 【习题7-2】ABCD 【习题7-3】ABCD 【习题8-1】ACD 【习题8-2】AB 【习题8-3】A 【习题9】ACD 【习题10】ACD 【习题11】AC 【习题12-1】B 【习题12-2】CD 【习题12-3】D 【习题13】ABCD 【习题14】ACD 【习题15】B 【习题16-1】CD 【习题16-2】C 【习题16-3】C 【习题17】ABD 【习题18-1】ABCD 【习题18-2】B 【习题18-3】D 【习题18-4】BCD 【习题18-5】BCD 【习题18-6】A 【习题18-7】ABD 【习题18-8】ABCD 【习题18-9】D 【习题18-10】A 【习题18-11】A 【习题18-12】CD 【习题18-13】C 【习题19】BCD 【习题20-1】ABCD 【习题20-2】AC 【习题20-3】AB 【习题23】ABC 【习题24】ACD 【习题25】D 【习题26】BD 【习题27】BC 【习题28-1】ABC 【习题28】 【习题30】 【习题】 【题72】 【习题79-1】C 【习题79-2】BD 【习题80】ABCD 【习题81-1】(1)(2)(3)(4)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题 一、勘误:题目中的“2005年”均改为“2015年”,“2006年”均改为“2016年”。 【参考答案】 (一)甲:(单位)逃税罪,(单位)行贿罪,(个人)逃税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教唆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教唆犯),强奸罪。 甲所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逃税,并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送给乙“干股”、丙“打折”,系单位犯罪。构成(单位)逃税罪,(单位)行贿罪。甲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甲自己逃税,构成(个人)逃税罪。单位逃税罪、个人逃税罪是由不同主体实施,故而需要数罪并罚。 甲请托丙违规减税、免税,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教唆犯)。行贿人同时触犯他罪,应当数罪并罚。 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有工作人员丙的情妇丁财物,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该行为发生在《刑事修正案(九)》生效之后,可以认定为犯罪。 甲教唆乙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教唆犯)。 甲嫖宿幼女,构成强奸罪。 甲不成立功,因为揭发的是共同犯罪事实,但可成立自首。对于除强奸罪之外的其他犯罪(即单位逃税罪,单位行贿罪,个人逃税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教唆犯),成立自首。 其中,对于(单位)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乙: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教唆犯),滥用职权罪 乙利用其担任市政协主席利用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市税务局局长丙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一成干股”,构成斡旋型的受贿罪。乙是利用“官位影响”,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一成干股”是财产性利益。 乙“破格” 违反组织程序将甲列为该市的政协委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于甲承诺帮其出的500万,客观没有此事。故其不构成受贿罪。 (三)丙: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 以明显低价向请托人购进房产,是“交易型受贿”。 利用职权为其它单位、个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应当数罪并罚。 (四)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教唆犯),数罪并罚。 丁虽也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影响丙时,是利用情妇关系进行人身影响,而不是利用官位职位影响, 教唆丙违规减税、免税,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教唆犯)。 二、【参考答案】 (一)在民法角度上,翻斗车在被李某卖给张某后,张某可以主张善 理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物权法》第20条:“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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