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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定额的法律地位及指导市场计价的操作性

工程定额的法律地位及指导市场计价的操作性 □特约撰稿人 朱树英 王先伟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有关工程量和造价构成以及不同建设项目的价款计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建筑市场,当事人约定按定额计价的可调价和约定包死的固定价是两类最主要的计价方式。随着市场充分竞争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进,合同约定固定价格计价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模式。固定价主要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类,固定单价又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一个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措施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固定和建筑平方米造价固定两类。司法实践纷繁复杂,当合同约定的固定计价方式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难以适用,例如,履约过程中工程尚未完工合同即被解除,因合同未履行完毕、当事人约定的固定总价计价失去基本条件,此类案件已完部分的工程该如何计价?又如,《建筑时报》2月16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发包人违约解除建筑平方米单价固定合同,已完的地基和结构工程如何计算工程造价?诸如此类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引起纠纷难以适用固定价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上述复杂法律问题中突出的疑难杂症,值得有关各方深入研究。 ????  解决此类特殊法律问题的依据应从我国《价格法》寻找答案。我国《价格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据此规定可知,建筑市场中当事人约定的固定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约定合同适用的可调价则属于政府指导价,定额计价属于典型的可调价。约定固定价还是可调价,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权。 ????  定额是根据各种不同的需要,对某一事物规定的数量标准,是一种规定的额度。工程定额是指在通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劳动组织、合理使用材料及机械的条件下,完成一个常规项目的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资源的数量标准,是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工、机械、材料和资金等社会通常成本。一个工程项目的建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工程定额所反映的正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完成工程建设中的某项产品与各种生产消费之间的特定的数量关系。工程定额水平,反映了当时、当地的建筑业发展水平。法律规定政府指导价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负有对市场调节价进行规范和指导的职能。我国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设有标准定额司,负责制订工程造价标准定额,我国定额制度本身规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定额和当地实际编制地方的定额。例如,2010年11月15日,上海因存量房屋的外墙改建施工发生特别重大的城市大火事故,市主管部门针对事故原因中的抢工期以及工程约定的合同工期缺乏依据和标准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的工期定额(2011)》,及时规范了建筑市场存在的违法压缩合理和工期合同工期无序缩短合理工期的违规操作。 ????  因此,根据《价格法》规定的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并存的法律制度,作为我国建设工程政府指导价的定额制度应在市场中依法存在,并依法“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司法实践在处理市场调节价因故不能计价时,应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计取相应的工程价款。 ????  一、工程定额——政府指导价计价的作用及局限性 ????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指导模式逐渐由定额计价模式逐步转变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但是各级各地政府制定的工程定额规范和调控市场的法律地位和指导作用不变。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预算定额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来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定额体现了编制时点常规建筑物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合理的材料消耗和机械使用量的前提下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费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的社会平均水平消耗量。费用定额作为计算间接费(政府规费、企业管理费等)、法定利润和税金的依据;而造价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造价信息》及政策性调价文件使得人工、材料、机械费等成本要素更加贴近市场价。但是,在定额模式下建筑工程的“量和价”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控制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是社会平均水平,从而限制了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机械设备使用、实物消耗量、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方面的企业竞争,也不能体现工程的真实成本。这就是定额制度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局限性。 ???? ????  1.定额计价模式的优势。 ???? ????  (1)定额法编制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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