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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研究.docVIP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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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研究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研究 法院实习组李金明老师团队 2012级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来工作以获取更好的生活环境。在城市中,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获得更多的物质需求。但是,由于农民工在知识技能等方面都处于较低的层面,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工作选择范围仍然较为狭小,同时,与用工单位相比,这些工作者也处于劣势。而且,他们在法律等专业知识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等等这些原因导致在我国,拖欠工资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我国在2012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我国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劳动报酬罪”,该罪的确立说明了我国对民生的重视,对和谐社会建立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社会上凸显的欠薪问题。 但我国对该罪的实践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理论还未完全健全,而且理论与实践还并没有很好的衔接起来,因此,我国在应用中还需不断探究。因此,现就调查结果做以下分析报告。 调查目标: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 调查时间:2014.7 调查地点:北京市房山区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实为我国法律界的创举。事实上,传统的观点通常都认为,拖欠工资实际上是属于在用工者与工作者之间出现了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鉴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严重的损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仅仅用民法来调整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进而影响我国民生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我国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关于此问题的法律法规而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刑法中。这一行为不仅说明了我国对民生建设的重视,同时,也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学界,关于构成要件存在三种学说,有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在此,笔者仍然从传统的四构成要件来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明楷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一般是指实施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中,根据体系解释法来解释,本罪的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利。用人者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本身即属于劳动者的财产,因此,本罪的客体应为劳动者的正当财产权。同时,从整个社会的层面来看,用工者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也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因此,此罪的另一客体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本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双重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在本条的规定中,包括了三个层面:首先是,行为的方式,将其分为两种,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z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后者可以包括前者。本罪以用工者有能力支付不支付劳动报酬为前提,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不论是转移财产还是逃匿,都体现了用工者有能力作为而不做作为。其次,数额较大。在这方面,刑法只是概括的规定了数额,但是并没有明确数额的范围,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个地区应该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数额要求。最后是,要求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笔者认为,这句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即使用工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且达到了数额要求,但是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前,用工者并不成立该罪。二是,虽然有关部门责令用工者支付,但是,用工者积极响应有关部门的责令,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此时,也不应该成立该罪。鉴于我国在认定该罪的时候,主要是认为该罪保护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因此,在用工者支付了劳动报酬之后,事实上,劳动者的财产权已经得到了维护,恢复原状,因此,可以不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同时,也应该考虑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中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例如出现“自杀”“跳楼”“暴力”讨薪等情况时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同时出现上访、堵路等比较恶劣的群体事件时,也足以认定为后果严重,因为它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对于出现严重后果的,我国在具体的量刑上,应该由法官自由裁量,适当的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 行为主体是负有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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