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00-2000焦化固体类产品取样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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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00-04-11 颁布
  •   |  2000-11-01 实施

GB/T 2000-2000焦化固体类产品取样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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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00014-2000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4-2000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0598-2-19:1981《灯具 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19章 通风式灯具》,1987年第1号修订件和1997年第2号修订件。 根据GB/T 1. 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第1章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与等同采用的IEC 60598-2-19:1981保持一致。 按照GB/T 1. 1-1993中4.2.3.2的规定,保留了IEC 598-2-19:1981,1987年第1号修订件和1997年第2号修订件的前言。题目列为IEC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超中、施晓红。 GB 7000.14-2000 IEC前言 1) 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已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接受。 3)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承担最大程度地采用IEC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或地区的标准。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标准间的任何区别都应在后者中尽可能明确的指出。 IEC60598-2-19的1987年第1号修订件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和相关产品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 1987年第1号修订件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6月法 表决报告 34D(CQ)111 34D(CO)128 关于本修订件表决的详情,可见上表中的表决报告。 IEC60598-2-19的1997年第2号修订件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和相关产品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 1997年第2号修订件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FDIS 表决报告 34D/471/FDIS 34/481/RVD 关于本修订件表决的详情,可见上表中的表决报告。 GB 7000.14-2000 IEC引言 IEC60598-2-19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和相关产品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它是IEC 60598多个出版物中的一个,IEC 60598将要代替出版物IEC 60162《管形荧光灯灯具》,在IEC 60598中还规定了对其他灯具的要求。 此标准的文本于1977年在布鲁塞尔第一次讨论,作为此次会议的结果,1979年5月的6月法文件34D(中心办公室)6。提交给国家委员会表决。 下列国家的国家委员会投票明确表示赞同此出版物: 埃及 娜威 芬兰 波兰 德国 罗马尼亚 爱尔兰 南非(共和国) 以色列 瑞典 意大利 瑞士 日本 联合王国 荷兰 美国 本出版物应与IEC 60598-1《灯具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一起阅读。 本标准内应用的其他标准有: 227号出版物 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抓乙烯绝缘电缆 245号出版物 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4-2000idt IEC 60598-2-1911981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air-handling luminair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通风管道或设有通风的孔隙(强制通风)的通风式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管形荧光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本标准与GB 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一起阅读。 应注意的是,本标准只规定了通风式灯具安全方面的要求,没有规定性能方面的要求。 注 本标准中的“通风”和“通风的”是指强制通风。本标准没有对便用钨丝灯和除管形荧光灯以外的气体放电灯灯具提出要求。 2 一般试脸要求 应用GB 7000.1-1996第0章。GB 7000. 1中规定的试脸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顺序进行试验。 3 定义 应用GB 7000.1-1996第1章的定义和下列定义:3.1 通风式灯具 为与空气调节系统结合使用而专门设计的一种灯具。 注:空气可能经过光薄腔或单独的通风道。3.2 静态工作 灯具的一种工作状态,既不强制通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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