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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第五章范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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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档案法的制定及其意义和特点 祝 洁 5.1 档案法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 1.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逐步建立与健全是对档案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2.档案事业的迅速发展是制定档案法的实践基础。 3.我国历代档案法规和国外的档案立法为制定档案法提供了经验。 4.党和国家对档案立法的重视。 5.2 档案法的制定和修改 5.2.1 档案法的制定 1.《档案法》草案的提出 1979.7~~1984.11 2.《档案法》草案的审查 1984.11~~1987.6 3.《档案法》的审议通过 1987.6~~1987.9 4.《档案法》的公布 1987.9.5 5.2.2 档案法的修改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档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007年3月,国家档案局组织开展与修订工作密切相关的专题调研、座谈研讨和重大课题研究,档案法的修订工作已正式启动。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6日电:2 月26日,由国家档案局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天津举行。来自全国北方片的北京、吉林、辽宁、黑龙江等18个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档案专家领导汇聚津门,共商档案事业发展大计。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馆局长杨冬权、副馆局长段东升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座谈会在合肥召开 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詹夏来(左三)会见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杨继波(右二)。左二为省档案局局长李学香,右一为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郭嗣平,左一为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伯富 国家档案局在新疆召开修改《档案法》座谈会 2010年7月14日—16日,国家档案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座谈会。来自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贵州、新疆等7个省、自治区及青岛市、大连市、新疆建设兵团档案部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22位代表参加会议。国家档案局副局长、中央档案馆副馆长段东升出席会议并讲话。 1.机关档案工作为社会服务在法律上无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机关没有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义务,机关档案的利用仍局限在本机关内部,无法有效地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结合,真正向社会提供利用。一些党政机关直属的二级以下单位的档案归属问题尚未解决,这些单位的档案资源处于自生自灭状态,缺乏有效的整合和利用。   2.电子文件的管理缺少法律规定,特别是如何确认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一直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档案部门无权决定。人事档案直接关系个人利益,由于体制原因没有纳入档案部门的职责范围,既没有与其他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也没有纳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的范围。   3.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项涉农工作的档案管理和服务自成体系,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部门之间的涉农档案信息资源交叉重复,档案部门难以统一协调和整合。   4.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归属问题法律没有规定。许多破产国有企业历史长、档案数量庞大,谁来处置、如何处置这些档案的去留和归属一直缺少法律依据。   5.由于国家没有移民工作主管部门,移民工作管理体制不明确,地方政府实施移民安置的做法不统一,影响了移民档案工作的规范管理。   6.档案工作机构不够健全。在机构改革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往往是被精简、合并或撤销的机构,档案部门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弱化了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削弱了服务力量。县乡两级档案工作的力量薄弱。县级档案部门人员编制少,乡镇机关一般只有1名兼职档案人员,这些档案工作人员主要精力都集中在县乡党政机关的档案管理上,面向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力量严重不足。   7.档案安全保管的隐患仍然存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档案馆舍条件较差,档案库房面积狭小、设施设备陈旧等情况仍然较为普遍,无库房和危房现象仍较突出。 一、《档案法》修订需要注意文本概念的准确表述与统一 条目一: 《档案法》总则第二条有:“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修改建议: 改为“本法所指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并通过鉴定加以保存的历史记录。” 理由1: 在时间表述上,“过去和现在”明显多余,难道我们现在能够保存未来才产生的东西吗? 理由2: 对档案表现形式的表述只列举“文字、图表、声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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