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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宋雪梅
2016年2月29日
EHS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荣昌集团安全规章制度
基本概念
广义: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法律规范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国际公约。
安全生产法规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坏,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中国石油安全规章制度
基本概念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规章。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处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最高层级,是“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 宪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来制定、审议并通过和公布。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二、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但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行政规章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由法律授权制定,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五、安全生产行政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消防法》做了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一)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该条款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三)消防组织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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