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省农村养老保险的项调查和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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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省农村养老保险的调查和思考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调查,分析了江苏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指出目前江苏省的农村养老保险还没有普遍展开。由原民政部负责实施的由农民自愿参与、集体资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所谓的“老农保”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新农保”在不断探索。 一、“老农保”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无到有,这本身是一个进步,有利于培养农民的社会养老意识,引导农民合理消费。但从调查的情况看出,老农保困难重重,难以为继。 (1)从筹资方式看,“社会保险”的色彩很淡,过于强调个人自助性,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实际上是一种诱导性和鼓励性储蓄。 (2)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对独立的法制系统。江苏各地出台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都是在原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基础上修改而成,规范性差,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养老基金的筹集、运营及发放等,往往由地方政府部门执行甚至按某些长官意志行事,同时缺乏相对独立的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某些地方出现了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对外投资等情况,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3)基金难以保值和增值。在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上,现行制度选择了前者,《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级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和增值”。而这种投资渠道的增值能力有限,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保费支出需要。 (4)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老农保采取自愿原则,由农民自主决定是否参保,由于农民自身认识的不足和经济的拮据,导致参保人数少。 (5)风险大。老农保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由于没有缴费期的限制,导致农保基金承担较大的责任;二是利差风险,由于个人账户的计息利率高于银行利率,导致的风险较大;三是在实际运行中,有些地方从中提取3%的管理费,再加上有挪用等违规现象,加大了到期支付的风险。 (6)政府支持力度小。《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虽然规定国家给予扶持的原则,目前的扶持政策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给予税前列支来体现,参加老农保的最主要群体--普通农民享受不到这一优惠政策。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私企老板不愿意为此出资,国家扶持政策便无从体现。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探索 江苏省泗洪县地处苏皖边际,全县人口101万,其中农业人口66万,是农业大县,也是全省的经济“洼地”,越是经济薄弱的地区越是需要高度重视民生问题,该县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于2009年试点,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全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该县制定出台了《泗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户籍,男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龄16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居民。新办法对保费征缴、账户管理、养老待遇、保险转移、基金监管作了详细的规定,与老农保有本质区别。 (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县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合计为15%,其中,2009年度、2010年度参保的,个人缴纳12%,县财政补贴3%;2011年以后参保的,个人缴纳13%,县财政补贴2%;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本村参保人员给予一定补助。 (2)个人和统筹账户管理。个人账户按个人实际缴费建立,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县财政补贴资金记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身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县财政补贴资金按年度划拨到统筹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3)养老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足额缴费满15年可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本人开启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全县上年度农民月均纯收入为基数,按18%的比例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开启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将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个人账户本息和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迁入地尚未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一次性支付参保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和转换。相互承认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新险种标准折算,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缴费补足。 (5)基金监督管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单独建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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