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组织个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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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组织系统 《工会法》第十二条对建立统一的工会制度作了规定。工会组织系统的设置是: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委员会。 (一)工会基层组织 《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又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元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按照这一规定建立起来基层工会委员会,就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落实工会各项工作任务的基本单位,同时,它又是中国工会组织系统的最基本的环节。做好工会基层组织的工作,是整个工会建设的基础。他对于贯彻执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加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办好社会主义企业事业,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工会法》第一条第一款的决定,在一个企业、事业、机关中的会员不管是工人、技术人员还是管理人员,也不管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都要组织在一个工会组织中,而不是按照会员的不同职业分别组织多个工会组织。这是因为,在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职工的生产(或工作)任务是一致的,工人阶级队伍本身也是统一的,工人阶级队伍本身也是统一的。因此,把同一个企业、事业、机关中职工组织在一起,作为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有利于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反映职工群众的要求,帮助解决职工群众的困难使工会的作用的到充分地发挥。 工会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至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直接选举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是克服实际存在着的委任制最主要、最有效的改革措施,它可以改变过去旧体制下会员群众实际上无权决定自己组织领导人的现象,避免把工会组织当作安排老弱病干部的场所,有利于把工会主要领导人是中置于广大会员的监督之下。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应该有会员自下而上提名,并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候选人。这就是民主选举的要求。现在,有些单位的工会基层长期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定期改选基层工会委员会,甚至基层工会的主要负责人一换再换,既不经选举产生,也不经选举人的同意就任意更换,这是完全不符合工会章程的,也是不符合《工会法》关于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规定的。这样做得不到会员的信赖,群众也不会把这样的基层工会看作是代表自己的组织。因此,这种情况必须坚决纠正。 大型企业、事业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样有利于工会很好的发挥作用。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这样便于上级工会掌握情况,有利于工会的系统领导。 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真正基础,是加强工会小组的建设。基层工会的许多活动,都要在工会小组里落实,从工会小组做起。工会小组由如工会的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基层工会的工作才能朝气蓬勃。因此,基层工会要把工会小组建设作为一项经常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建立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内的。如果工会所在的这个企业终止了或者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了,那么这个工会组织也就相应的被撤销了。《工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二)地方总工会 《工会法》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三)产业工会 《工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四)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共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领导全国工人运动,指导工会工作,在国际活动中代表中工会组织。全国总工会机关设立若干业务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对所属下级组织的相应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五)对工会组织成立的批准 《工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样规定,体现了上级工会组织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关系,保证了工会组织系统的统一。 中国工会组织系统的建立,较好的体现了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整体性。维护工会组织系统的统一,是发挥其组织机构功能的基础,只有完整统一的组织系统,才能显示出它的功能,很好的发挥工会的作用。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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