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d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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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了解掌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从而为做好学院的各项资助工作打下基础,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院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分团委书记、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参照标准,根据太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执行。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及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均生活费低于35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且其亲属无供养能力的; 2、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供养能力者; 3、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者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的; 4、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5、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45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双下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地家庭); 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550元的,且未达到特别困难学生和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生活基本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四)前述中“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2、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五)申请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经调查属实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不真实;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3、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4、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5、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的第一个月内完成。 认定工作程序由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认定五个步骤组成。 (一)个人申请 1、初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如实填写,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可一同提交所在班级班主任,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上学年已提交过《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需要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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