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管数理五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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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五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第十二条 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1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煤矿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 第十九条 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煤矿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瓦斯防治机构,确立“人人都是通风员”的瓦斯防治理念,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机制。 煤矿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系统要与主体企业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确保信息畅通,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及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工种人员。 2015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第五十八条 辅助生产系统应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热、通信、灯房、计量与煤样化验、机修、器材供应、地面运输、监测监控与计算机管理等工程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提升电动机及电控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提升机的控制应选用双PLC提升数控系统,配备上位监控系统、提升信号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井自动化及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应以采煤、掘进、提升、通风、运输、排水、瓦斯抽采、地面生产系统等矿井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系统为重点,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其自动化水平和监测监控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矿井自动化及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子系统: 1.主井提升控制系统。 2.副井提升控制系统。 3.主通风机监测系统。 4.地面变电所监控系统。 5.选煤厂集控系统。 6.压风机监测系统。 7.地面给排水监测系统。 8.污水处理监测系统。 9.锅炉房控制系统。 10.综采工作面监控系统。 11.井下带式输送机集控系统。 12.井下主排水自动控制系统。 13.井下供配电监控系统。 14.采、掘工作面监控系统。 15.瓦斯抽采系统。 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7.矿井束管监测系统。 18.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9.煤炭产量监测系统。 20.矿井视频监控系统。 21.大屏幕显示系统。 22.其它需要监测监控的生产环节。 (四)主干传输网络应采用光纤环网。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矿计算机 局域网安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矿井通信系统包括行政通信系统和调度通信系统。调度通信系统包括生产调度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及广播系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井行政通信系统和生产调度通信宜分别设置。行政通信交换设备和生产调度通信交换设备应选用程控数字交换设备。当选用程控数字调度交换机时,矿井行政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可合用交换机。矿井其他专业调度总机应根据生产组织系统的实际需要配置。 第一百五十六条 通信交换设备对外中继方式宜采用数字中继。行政通信对外中继线数量宜按行政通信交换设备容量的5%—10%配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矿井通信交换机应具有与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通信能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生产调度通信系统交换机容量应不小于200门;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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