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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城建总包经营发【2009】68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经营管理部是结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项目结算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经营人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专题研讨;
(二)指导、协助或审核、监督项目的结算编制;
(三)协助集团公司对工程总承包部所属项目进行工程结算稽查;
(四)指导和监督项目结算资料收集、归档。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是结算管理的实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结算会审;
(二)负责工程项目结算的编制、报送及洽谈;
(三)负责工程项目变更、索赔资料及纠纷、诉讼所需证据的收集、整理、编制;
(四)项目经理部结算工作分工及责任:项目经理、项目预算人员无论其人事关系如何变动,均需将该工程结算工作负责到底。项目经理是项目结算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结算组织和审批工作,项目经营人员为结算工作的业务责任人,项目生产、技术、财务人员负责配合结算责任人完成结算工作,包括施工过程中提供施工、技术、物资、人力、机械、费用等方面资料,承担因资料或提供证据不足造成结算损失责任。
第三章 洽商及索赔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或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或社会因素及因需要所发生的设计修改、洽商变更,造成我方经济支出增加、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均应向业主及时办理签认。不能及时办理的要有当时施工情况的图片或录像资料,以便补办签认。
第八条 由于业主或社会因素的影响造成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施工中断,项目经理部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有效地办理签认手续,注意日常的资料积累。
第九条 设计修改或洽商变更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知情人、项目、部位、数量、延误工期、发生费用、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经办人签字及签证日期。
第十条 各种变更、洽商签证记录、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由现场负责施工的技术、生产、经营人员办理,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检查、落实,杜绝竣工后出现资料不全,业务人员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项目经营负责人应会同项目部生产、技术认真研究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技术、工程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在办理洽商、签认时要有经营意识,适当规避合同风险,提高洽商、签认的经济价值。
第十二条 各种变更、洽商签证记录应及时送交预算人员,预算人员要核实资料的完整性,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编制费用文件,并送业主、监理单位审批,经营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当出现重大索赔事项时,项目经理部应在28天内(或按合同约定)以书面信件正式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书,并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索赔通知书的内容包括:索赔事项的名称、相应的合同条款、索赔要求和索赔清单。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无正当理由,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和索赔报告不予确认,对变更价款、工期有异议时,应请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 为避免企业损失,确保项目部权益,合理处理工程索赔业务,大型、重点项目在工程中标后、工程实施前应编制《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工作规范》,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具备阶段结算条件、工程竣工并取得核验证明或因故停缓建办理确认手续后,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整工程结算书,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结算会审,签署会审意见。在报送业主或监理前10天报工程总承包部经营管理部审核,经营管理部在5天内组织结算会审,项目部根据会审意见对结算进行修改装订后报送业主或监理审定。
第十七条 工程结算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算书封面;
(二)编制说明;
(三)工程结算费用汇总。包括工程合同造价、合同外增加费用、历次洽商变更及索赔金额、暂估价差调整以及其他按招标文件、合同及政府有关文件可以调整的费用;
(四)洽商变更及索赔依据;
(五)其他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文件报送业主或监理时,项目部应做好签收登记。结算经办人应及时了解、掌握业主或监理单位审核进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业主未提出异议时,可视为同意结算报告,应尽快形成法定文件。当业主或监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经调解无效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九条 接到结算审批单后,将原件和完整结算资料报经营管理部;并对该工程进行结算总结,分析结算结果和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在一个月内将结算总结报告报送经营管理部。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在三个月内或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结算工作。
第五章 结算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工程造价与结算具有可追溯性,方便调查,项目经理部要分类建立资料登记台帐和明确保存方法和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归档资料要随时积累,结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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