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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求真务实精神 全力搞好经济普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通告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把握全市经济发展运行态势,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发放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印刷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单位清查工作要按照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实行在地单位清查的组织原则。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清查登记。
区、县(市)及开发区经济普查机构要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每个行政建制村(社区、居委员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在本地经营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清查,并填报相应清查表。
单位清查的组织方法:全市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比对分析和数据质量抽查,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和确定年报单位。
四、单位清查表的内容
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主要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企业财务状况表、非企业财务状况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五种表式。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3、企业财务状况表
4、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5、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五、单位清查的时间和标准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年9月20日开始,至2008年10月20日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8年6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上半年累计数。
六、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
单位清查工作按时间顺序可划分为十个步骤进行组织实施。
(一)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
(二)普查区划分和绘制示意图
(三)清查资料的准备
(四)建立单位清查底册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经济普查机构将部门资料与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对比、合并和整理,形成单位清查底册。
(五)清查资料的准备
单位清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单位清查表、普查区地图、法人临时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调查户的一封信、单位清查底册、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普查工作人员。
(六)“地毯式” 逐一清查
各地经济普查机构对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逐一核实登记。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清查入户时,须持有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包括居民户)进行核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必须首先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户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
(七)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
(八)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
区、县(市)及开发区普查机构收到街道、乡镇普查机构上报的各类清查表后,要责成专人对表中的各项调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若法人码或行业代码未填,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区、县(市)及开发区编码业务人员进行编码、补填,并对本地区清查表册统一编号。
通过人工审核、编号后的清查表进入计算机数据处理阶段。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复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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