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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有争议如何确定
分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加入时间:2012-2-13 12:26:45 点击:137 核心提示: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一、工程签证可以作为确定工程量的合法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周期比较长、施工过程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得再好,也可能因为发包方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或者因为客观需要而对预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变更,需要对合同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必要的变更,这些变更都需要通过工程签证加以确认,以确定施工工程的工程施工款结算金额。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完成一定工作或赔偿损失时,另一方则需要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的两条重要手段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工程签证,其实质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就施工调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文件,是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约定的性质的法律文件,类似于补充协议。所以,签证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证据。
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根据履行的实际需要新签署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工程签证可直接作为证据,可直接在工程形象进度结算或工程最终造价结算中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证据,但是对于工程签证如何进行(有权进行工程签证的主体、签证的范围和工程签证的程序)应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加以明确。
(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工程签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工程签证进行了多处规定。如“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需要签证的事项,就需要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有权进行签证的人士、根据约定的程序进行签证,作为未来进行结算的依据。否则,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工程签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
根据我们的经验,凡是合同履行中会发生工期延误、结算金额调整的情形均应当提请签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所有导致工程延误的事件,都应该要求签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施工图纸;约定的开工时间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项(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4、价款调整的签证。例如:计划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建筑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等。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通过工程量单价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施工工程价款,及时确认工程量非常重要。
二、没有“工程签证”,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审理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量的计算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对工程量的分类,更多的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种类予以明确,自2003年以后,建设部通过制定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对工程量的分类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际施工中,工程量清单大多是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出来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通用条款关于工程量的规定,工程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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