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廉政社最成终修正案章程.docVIP

延边大学廉政社最成终修正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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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延边大学廉政文化研究学会 简称“廉政学会”。 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创立与初衷:为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建立健全廉洁教育的长效机制,推动学校廉政文化建社的发展,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意见》和吉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全省学校廉政文化进校园教育活动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把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落到实处,由延边大学纪委倡议和支持,由学生社团自发组织建设成立“延边大学廉政文化研究学会”。 第三条 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性质:本廉政学会在延边大学校党委倡导和校纪委的支持下,由延边大学学生社团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学生社团,是以研究创建高校廉政文化、培养社员综合能力为目的的校级学术性社团。是经共青团延边大学委员会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高校团体法人。 第四条 廉政文化研究学会的宗旨:廉政社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研究创建高校廉政文化、培养社员综合能力为目的,以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的高素质人才为,广开渠道 (三) 享有参加廉政学会组织的有关讲座、培训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四) 享有向廉政学会推荐人才加入廉政学会的权利,须由2人以上联名推荐; (五) 享有按照本廉政学会章程,自愿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二条 廉政社会员应履行列义务: (一) 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形象; (二) 自觉遵守廉政学会章程, (三) 严格执行廉政学会决议,热心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学会交办工作; (四) 宣传学会、维护学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 推荐廉政文化优秀爱好者入会。 第十三条 退会程序:会员退会,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廉政学会会议或活动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授权廉政学会理事会起草和修改章程; (二) 对理事会提交的学会章程草案予以审核,并表决通过;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对学会的组织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讨论、表决; (六) 选举和罢免学会负责人; (七)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会员代表大会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三 分之二以上举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对注销社团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团委办公室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学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或罢免,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各学院分支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或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至少9人)以上的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至少7人) 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至少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会的理事由研究学会主席及各部部长担任,共 计13人。 第二十四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 对廉政文化具有较深认识; (三) 在廉政学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 对于廉政学会的发展有自己的见解和思路; (五) 敢于坚持原则,为人正直; (六)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会长同时担任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加强与校内外社团或企事业单位的交流,扩大学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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