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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州森林资源,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监督检查本乡(镇)内的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含边贸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原料的制品、竹材、树蔸、树根、木炭。
第四条 在县城和市区内设立木材市场需经本行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本级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鼓励木材精深加工,确定木材加工企业重点扶持对象: (一)加工工艺先进和木材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 (二)加工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高和市场前景好;
(三)应缴年税收200万元以上;
(四)规模大、管理水平高,属于本地的骨干企业。
第六条 设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时,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木材经营企业
1、有固定的木材经营场所;
2、木材存放场地30亩以上;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4、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木材加工企业
1、有加工厂场地30亩以上;
2、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4、厂房、木材加工设备1000万元以上;
5、有稳定的木材来源;
6、木材加工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七条 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在当地森林资源和木材生产计划允许范围内;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验员;
(三)有合法的木材来源,并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 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木材精深加工;
(二)在当地森林资源和木材生产计划允许范围内;
(三)具有1—2名木材检验员;
(四)应建原料林基地1000亩以上;
(五)木材加工综合利用率应达80%以上;
(六)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七)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
第九条 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经营边贸木材的企业应填报《德宏州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由县级商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木材经营管理责任书》后,经州级商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国内木材的企业应填报《德宏州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订《木材经营管理责任书》后,经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木材加工许可证的审批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木材加工企业应填报《德宏州木材加工许可证审批表》,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木材加工管理责任书》后,经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
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许可证,应当逐级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办木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
(三)银行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七)木材经营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 申办木材加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注册资金证明;
(四)银行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木材加工许可证审批表;
(八)木材加工管理责任书;
(九)投资规模应达1000万元以上的承诺书;
(十)应建原料林基地承诺书;
(十一)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做出加工厂房及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应当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的,申请人有权自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州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从事木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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