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是及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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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甲供材料,严格意义上讲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甲供材料关于扣除项目凭证的确认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这样规定: (1)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2)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 参照上述规定,甲方价外提供材料,可以视同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增值额扣除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可以凭此案料和设备费用的销售发票计算扣除。 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1、如果材料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应如何纳税,是否甲方应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施工方来合并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目前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应包含在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中。对甲方是将提供的甲供材金额报送给施工方还是在合同中已有体现,或是具体是由甲方来缴纳该材料部分营业税还是由乙方来合并缴纳该材料部分的营业税,都要看具体的合同签订情况,而且目前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等待新法规的明确。 2、施工方应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发票额是否包含甲供材?还是只开具已提供施工劳务的金额,而甲方购买的材料用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如:施工方提供劳务1000万,使用甲供材200万,施工方提供的发票金额应为1200万,还是1000万? 答:对甲供材方式施工方如何开具发票给甲方,这要看具体的合同文本来确定。如果合同中规定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并取得抬头为甲方的发票,而施工方仅就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收取款项,那么此种情况下施工方应仅就劳务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而甲方应据购买该部分材料而取得的发票金额列入本企业的工程成本中,但该材料部分也是要缴纳营业税的。如1所说,但具体是由甲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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