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助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数法(实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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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助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苏教考[2001]5号及苏教考[200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助学专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主考助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课程考试全部合格;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英语专业指第二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者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者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含)以上者(五年内有效);或者参加江苏省成人学位英语考试(在校期间)成绩合格者。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三、申请学位程序 我校主考助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条件,均可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师范大学助学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于当年或次年6月上旬向学校自考办提出申请,凡逾期不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四、授予工作程序 1、辅导员(班主任)核实申请者学位课程成绩、外语和毕业论文成绩; 2、教务部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者分专业汇总报分管院长审核; 3、社区学院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 4、教务处在审核材料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学校教务处代表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五、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条件,可继续在校参加相关学位课程的学习,达到要求后再进行毕业登记。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登记毕业的考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不予补授。 六、申请者应交学位评审费(以物价部门批准额度为准),此项费用用于学位评审。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社区学院解释。 附:学位课程 12、英语(经贸英语方向)和经贸英语专业 ⑴27017法语或27016日语(二外)     ⑵27577综合英语(三)     ⑶27578综合英语(四)     ⑷27579国际贸易法 ⑸27580英语报刊经贸知识选读或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⑹27425会计基础或00041基础会计学   徐州师范大学助学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出生年月 毕业时间 准考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各门学位 课程、外 语、毕业 论文(设计)成绩 课程名称 成 绩 课程名称 成 绩 填表人(签名): 辅导员审核(签名): 教务部审核(签名): 校自考办审核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审核意见 处长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主席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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