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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201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我区各级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结合我院运行该系统的实际情况,笔者谈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基层检察院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解决对策。 一、基层院在运行系统当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任务是,实现业务信息网上录入、业务流程网上管理、业务活动网上监督、业务质量网上考评,以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部、实时、动态、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我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以来,新案件已经全部实现网上受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系统运行整体平稳有序,办案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质量和效率有一定提升。但与实现系统的目标任务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 1、系统使用权限配置不统一。同一种法律文书因使用部门不同、分管检察长不同,最低审批权限配置有的部门为科长、局长,有的部门的为分管检察长。属于一些部门的职能没有配置上。个别程序文书配置不齐备,流程不畅。 2、个别案件信息录入不同步、不完整,系统内系统外不同步并轨运行,法律文书系统内系统外穿插使用,系统外用印。文书编号存在混乱现象,同一编号下出现两个案号或文书,统计与系统分离等,导致系统案件数据指标与实际案件数据指标不符。 3、办案干警对系统应用掌握不够熟练,案件信息误录、错录等错误操作时有发生。如不按规定审批,不正确执行后台操作修改,甚至违规删除案件、线索等。对系统权限的设置、变更、转移和恢复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的是院领导给技术部门打招呼,有的是政工部门口头通知技术部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系统的正常应用,影响了案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给案件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比如删除案件、线索查询功能没有配置给案管部门管理员、主任,擅自删除案件、线索案管部门就出现监管盲区。法律文书系统内系统外穿插使用,文书编号混乱,造成案管部门对案件指标底子不清,错误操作系统中出现超期办案预警,而实际未超期等等。 二、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 1、技术力量不足,复合型技术人才匮乏。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所有的检察干警来说是一门全新的课程,系统的后台设置复杂,对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练掌握检察业务知识,还要精通计算机应用技术。基层院技术人员大多数不系统掌握检察业务,有的懂检察业务但计算机知识又严重不足。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知识的主要来源于2013年8月在区检察院一周的集中培训和10月在市检察院初始化集中配置,对统一业务应用这个复杂的系统,培训的时间和内容与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在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只好求助上级检察院以及兄弟县院,部分问题确实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大多数时候同样大家都不知道该怎么解决,不知如何处理。比如案件、线索信息录入后需要更正,无法操作或操作不了,干脆将案件、线索删除,重新录入等等。 2、一些干警对系统的学习、练习深入不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前,区、市检察院集中对全市检察院各条线业务部门的骨干进行了使用操作培训,但是在集中培训的这段时间,主要以理论讲解为主,实际操作较少,老师授课时不能同步模拟演练,干警们也不能实际操作。系统上线运行以后,部分业务部门干警不会操作。请教技术人员与案管人员,但是技术人员与案管人员培训的内容与业务部门培训的内容不尽相同。于是业务科室只能试着使用和填写,这样就会出现信息误录、错录,错误操作。 3、新旧案件过渡,在系统中处置不当。案件流程具有不可逆转性,特别是自侦案件,一些系统上线运行前立案和初查的案件系统上线后录入系统,无法重现前期的办案流程,做技术处理后录入系统,实际办案痕迹与在系统中的流程形成矛盾,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法律文书系统内系统外穿插使用,形成系统内系统外两张壳现象,导致混乱。系统外运行案件的案号,由于新案件录入系统,又自动生成案号,所以案号出现重号。 4、没有严格执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信息更正、案件、线索删除、使用权限变更的规定,多口径向技术部门发指令。案管部门主动介入和干预不够。 三、几点建议 对解决上述存在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实践,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基层院技术人才配备。充实一些既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知识又有检察工作知识的人员到技术、案管部门工作。对现有检察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学习力度。让他们全面掌握系统的开发理念、设计思路、主要功能、操作应用,确实提高操作系统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建议上级院成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专家组”到各基层院经常性巡回指导。对权限配置、登陆方式、印章使用等等逐一规范,扭转系统使用 “夹生饭”的问题。对各基层院梳理反映的其它问题集中逐个解决,防止问题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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