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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房承包经营合同
药房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甲方同意将毛井乡畜牧兽医站药房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承包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达成以下协议:
承包费用:每年5000(伍仟)元整。
承包时间:2015年5月5日-2016年5月5日
三、双方的责任义务:
甲方:
1、甲方将位于毛井乡街道畜牧兽医站药房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药房国有资金、兽医站门口三间门面房及相关设施设备)。
2、甲方负责对兽医站门诊药房进行监管。
3、在承包期间甲方不为乙方提供工资补贴。
4、甲方不承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责任。
乙方:
1、乙方必须保护好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尽可能保证药房24小时营业,方便服务群众。
2、乙方必须协助完成兽医站安排的其它工作。
3、乙方在经营期间须按照《合同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
4、承包期间乙方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出现医药事故、诊疗或出诊过程中出现的人畜安全,造成后果和经济赔偿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承包后的债权和债务由乙方全权负责,经营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5、乙方承诺所经营的兽药质量安全如下:
(1)所经营药品严格遵循《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许可事项从事兽药经营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有关兽药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2)不得出租或者转让药房经营权限。
(3)不经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兽用饲料添加剂。
(4)发现有关兽药的不良反应时立即向毛井乡兽医站报告。不购进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兽用药品。不经营不符合国家兽药标准,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兽药。
(5)不销售人药,不虚假夸大和误导购买者; 不销售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封口不牢、超出有效期等不符合规定的。
(6)对购买者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及时掌握兽药质量和管理规定信息,并予以公示。
(7)不经营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兽药。不经营未经批准的进口兽药。
(9)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0)严格履行兽药采购、进仓、库存保管、出仓、销售登记制度及有关兽药管理制度。
6、乙方承诺所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如下:
(1)所经营的饲料必须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2)坚决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3)对经销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贺时必须认真核对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审查登记证、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做好记录,确保为用户提供符合使用规定的饲料产品。
(4)不经营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品,不经营四无(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应。
(5)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饲料产品质量抽样检测等工作。
(6)自觉接受养殖户的监督举报,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承诺按以下要求诊疗疾病:
(1)药房门诊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药房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2)疾病诊疗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3)药房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4)疾病诊疗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药房门诊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5)疾病诊疗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毛井乡畜牧兽医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6)诊疗过程中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7)雇佣聘请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8)药房门诊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四、合同原则:以上合同条款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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