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判定精简版(汽车产品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汽车公告专用.docVIP

视同判定精简版(汽车产品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汽车公告专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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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判定精简版(汽车产品同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汽车公告专用

附件三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与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5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主要看涂成黄色部分就可以了】 可以视同同期申报的,举个例子:本次申报了4个半挂车,如果满足视同条件,可以只实检一个车的,其他车视同这个。 【常用视同】 5.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2-2001 后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只需要看这一条,以下三条可不看】 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最大总质量小于20吨的车辆总质量相同或减少; 车辆后轮外缘之间宽度相同或减少。 5.30 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1-2001 侧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看这一条】 侧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车辆轴距相同或减少。【看这一条】 5.47 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GB21670-2008 11.00-20-12PR,11.00R20-12PR,12R22.5-12PR可以互相视同. 车辆类型相同; 轴数和布置相同; 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 整备质量相同或增加; 满载时轴荷相同或减少,空载时轴荷相同或增加; 轴距相同,或减少不超过5%,或增加不超过20%(任意相邻两轴); 轮距相同,或减少不超过5%,或增加不超过20%; *最大设计车速相同或减少,或最大设计车速增加但不影响试验车速的确定; *发动机功率、扭矩相同或增加; *变速器档位和速比相同或增加; *驱动桥速比相同或增加; 轮胎断面宽度和静负荷半径变化不超过5%;【看GB 2977-2008】 制动系统相同,包括: 行车制动系、应急制动系、驻车制动系、辅助制动系型式; 行车制动系助力方式。 下列制动装置部件的规格型号相同,包括: 制动钳/制动盘; 制动鼓/制动蹄; 制动衬片。 注:*号项不适用半挂车。 5.56 汽车号牌板(架)与位置 GB15741-1995 载客类车,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与号牌板(架)安装位置相同; 载货类车,底盘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与号牌板(架)安装位置相同。 注:如果车身或底盘规格型号的变化和汽车号牌板(架)与安装位置无关,应附加材料说明这种变化不影响汽车号牌板(架)与安装位置。 5.81 汽车防抱制动性能 GB/T13594-2003 车辆满足第5.47项相应条件; ABS系统的控制方式相同;【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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