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修改1)讲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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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施工安全专项方案(修改1)讲述

东门大桥新建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单位: 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审 核 人: 金伟江 复 核 人: 吴宝安 日 期: 二O一五年八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3 二、编制依据 3 三、事故等级划分及报告制度 3 四、主要危险源 6 五、危险源分析及安全措施 6 六、冬季和雨季的施工安排 13 七、安全保证体系 14 八、应急预案 19 桥梁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一、工程概况 全州东门大桥新建设计属于“桂林公路管理局2014年危桥加固改造项目桥梁检测与勘察设计”项目,该桥为另址新建,位于全州水南道路K1+122.67~K1+343.23处,上跨灌江,桥梁全长220.56m,桥梁宽29.00m。水南道路为在建城市主干道。 新桥上部结构为3×30.00+4×30.00m预应力混凝土T梁,先简支后结构连续;下部结构中0#台为重力式U台,7#台为柱式桥台;桩柱式桥墩。桥面铺装为C50防水混凝土桥面,两侧设置人行道和钢护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设置混凝土分隔护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东门大桥新建施工图设计》及现场施工环境等。 三、事故等级划分及报告制度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原则: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技术补报。 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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