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分论-06-侵犯财产罪综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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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分论-06-侵犯财产罪综述

典型案例 某甲,在坐出租汽车时候,发现前一位乘客把手机遗忘在车座上,即自己将其占有 盗窃罪的一罪与数罪 盗窃机动车辆:作为盗窃罪的工具使用的,定盗窃罪;作为其他犯罪使用的,实行数罪并罚,但是,犯罪后将车辆送回未丢失的,按所实施犯罪从重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未遂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数额巨大”一般指5000-2万元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观点: 接触说 转移说 藏匿说 失控说(不需要在法律上占为己有) 控制说 失控+控制说 损失说 以失控为主,以控制为辅。在原则上,盗窃行为已经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但是,根据被盗财物的性质、形状、大小、行为人的窃取样态,被害人还没有完成对财物的占有的,就仍然是未遂 典型案例 保险箱已经移到楼下,但是还没有打开,是未遂 保险箱已经移出城外,但是在很长时间以后破案时,还没有打开呢?如果物品的价值已经丧失(如腐烂)呢? 营业时间在柜台上窃走财物,虽然没有出门(超市另说),是既遂;但是下班后,从柜台里窃出财物,还没有出门,是未遂。 若干重要法律条文 聚众哄抢罪(法定刑) 故意毁坏财产罪(法定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目的) 多谢各位!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在抢劫中为制伏被害人而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不定数罪 不包括抢劫前后的直接或者间接故意杀人 为杀人灭口、逃避罪责在抢劫后杀人的,是故意杀人,应当数罪并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军警:仅仅包括军人,武警、民警、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者司法人员 冒充:行为人通过衣着、证件、口头表示,而不是被害人的认为 必须有抢劫行为 真军警抢劫问题 冒充“抓赌”“抓嫖”的问题 冒充警察,以“抓嫖”“抓赌”等为名,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使用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持枪抢劫 持枪: 属于《枪支管理法》规定的范围 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 不包括仿真枪 不包括无枪说有枪 不包括有枪但未使用且未显示 抢劫军用物资 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不包括武器装备 不包括已确定报废的军事物资或者已经不属于特定性质的物资 抢劫罪的一罪与数罪 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包括法律规定不包含在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被拆开后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 盗窃罪客体的法定排除 明示的法定排除 默示的法定排除 明示法定排除的主要物品 枪支、弹药、爆炸物(第127条,第438条) 商业秘密(第219条)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 尸体(第302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第328条) 国有档案(第329条) 林木(第345条) 默示法定排除的主要物品 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第117条至第119条) 国家秘密或情报(第111条,第282条,第431条) 活体的血液(第333条) 珍稀动物(第341条) 矿产(第343条) 法律规定按照盗窃罪处理的 犯罪对象 珍贵文物(第264条) 特种发票(第210条) 通信线路、电信码号、对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第265条) 使用盗取的信用卡的(第196条第3款) 司法解释规定按盗窃罪处理的犯罪对象 电力、煤气、天然气 为练习开车、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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