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分论-05-侵犯人身权利罪-深圳综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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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分论-05-侵犯人身权利罪-深圳综述

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的区别 没有使用虚构的事实的,“你是个小偷”,是侮辱; 使用了虚构的事实的,“你偷了我的银勺”,是诽谤。 诽谤行为和诬告陷害行为的区别 捏造的事实:诬陷捏造的是犯罪事实;诽谤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行为方式:诬陷是向政府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主观方面:诬陷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客体:诬陷损害的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诽谤没有的。 侮辱罪与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犯罪对象:前者是特定的,后者是不特定的 犯罪目的:前者是出于个人怨恨、嫉妒或者报复,目的在于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后者一般出于惹是生非、无耻下流的流氓动机,目的在于获得某种卑劣的精神满足 重婚罪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结婚: 事实婚:群众公认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同居:男女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的; 姘居:男女共同生活,但不(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 通奸:男女之间的秘密性关系; 民法:1994年2月1日之前算事实婚;之后的,未取得结婚证的,算同居。 重婚罪的罪与非罪 无配偶的人不明知的,不构成重婚罪 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又与他人结婚的,是重婚。 离婚判决尚为生效就与他人结婚的,是重婚。 被拐卖后而结婚的,不是重婚。 由于特别艰苦的客观原因(如因自然灾害而逃荒、包办婚姻、配偶长期下落不明而使家庭生活困难)而与他人结婚的,一般不定重婚。 去台人员因历史造成的重婚问题,不作为重婚罪。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一夫一妻制 v. 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明知他人有配偶 v.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结婚 v. 同居或者结婚(婚约问题);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不需要强奸)现役军人妻子的,是强奸罪; 法定刑:2年 v. 3年。 若干重要法律条文 非法拘禁罪(持续犯)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讯逼供罪 报复陷害罪 虐待罪(亲告罪) 遗弃罪 多谢各位!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 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 损害他人健康,达到轻伤、重伤程度,也可能致人死亡。 问题: 精神损害; 传染病(故意伤害 v.危害公共安全); 盗取活体血液(故意伤害 v.盗窃或其他)。 轻伤和重伤的标准 刑法第95条对重伤作了原则的规定 轻伤和重伤的标准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3月29日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4月2日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评伤一般根据受伤当时的伤情来确定,愈合情况予以适当考虑。(注意:伤情影响到法定刑幅度、主体资格。) 轻伤在我国刑法中的特殊意义 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暴力”的一些规定,是以轻伤为最严重表现的,例如,第277条等 故意伤害罪与第333条第2款 第一情节最高法定刑:3年 v. 5年+10年 第333条中的伤害问题: 应当包括“轻伤”? 故意重伤的法定刑:3-10年及以上 第333条中的重伤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关于重伤害的规定处罚,但是,最低刑为5年以上。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负责;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16周岁。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行为人在认识上仅仅预见到伤害的发生,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 故意内容的认定问题 对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中的犯罪故意的认定,应当在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重点考察案件的起因、犯罪动机、被告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工具、手段、打击部位、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被告的一贯表现、犯罪以后的态度,等等。 典型案件 被告张某,20岁,与被害人王某是邻居。平时张王两家关系一直比较好。一天,王某的小侄子(7岁)和张家的小孩子打架,引起两家的媳妇争吵,进而引起相互撕打。这时,张某从屋里冲出来,手持一把一斤多重的菜刀,照着王家媳妇的头上就是一刀(造成头皮裂伤,轻度脑震荡)。行凶后,张某急忙逃跑,后被抓获。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关键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行为人预见到什么?没有预见到什么?意志状态如何?)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关键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以及行为的结束方式不同。(行为人想干什么以及为什么没有成功?)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故意伤害致死无杀人的故意但是有伤害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 刑法特别规定 第233条,第234条,第235条: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与对象 妇女的性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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