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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分论-09-贪污贿赂罪-深圳综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不能说明” 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举证责任问题 司法机关应当证明:行为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以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责任 行为人应当说明:财产来源是合法的 司法机关应当首先努力查明,行为人的财产是以例如贪污、受贿或其他犯罪方法获得的。确实无法查清的,才定本罪 多谢各位! 对公共财产的共同犯罪 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贪污的人的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都没有限制性规定 对企业财产的共同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在企业中的共同犯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尽量区分主从犯,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定贪污罪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自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贪污罪的处罚 第383条:量刑指南;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与贪污之间的区别 挪用侵犯的是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贪污还要侵犯处分权; 挪用准备归还,贪污不准备归还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一般要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具体种类: 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归个人使用(立法解释)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对“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没有规定限制 司法解释对数额规定了限制 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则上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后尚未使用的 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范围与贪污罪不一样 委派人员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人员的挪用行为,根据第272条第2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受委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此罪与彼罪:贪污罪 主要是目的与手段: 贪污罪因为是为了占有公共财产,因此在手段上要采取使公共财产消失或者被转移的方法, 挪用因为是还打算将来归还,因此在手段上不能采取如伪造单据、涂改帐目、销毁凭证这种手段 挪用向贪污的转化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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