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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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综述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有管理关系的生产(基建)、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非电产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举,控制、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发电厂垮坝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八)不发生大面积供热中断事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一)企业(厂)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较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二条 发电厂每年应实现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 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并组织落实。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与技术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所辖法人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子公司应建立符合母公司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管理区域内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机构一般由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电力、化工、矿山、冶炼等生产性单位应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生产性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建立由本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生产过程、掌握一定安全生产技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等贯彻执行;组织或配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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