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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的新发展综述
解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二)一般性的规定 (5)反致 反致在冲突法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很有争议。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解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二)一般性的规定 (6)外国法的查明 第十条 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 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 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三)属人法 1、自然人的属人法 属人法的连结点主要有两个选择:住所和国籍。 当代的发展趋势是, 在国际和国内立法中,经常居所地,一个住所与国籍妥协的概念,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越来越占优势。 属人法 国籍 经常居所地 住所 中国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New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China 2014201100011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解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1 2 3 参考文献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萌芽 唐朝:《永徽律》(名例篇)第六条:“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宋以后直到清末采用属地主义:“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其理由为:“言此等人,原虽非我族类,照附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示王者无外也。”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2、民国时期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北洋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标志着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成文单行法的诞生。 其内容包括6章、27条,具体是:第1章总纲 、第2章“关于人之法律”、第3章“关于亲族之法律”、第4章“关于继承之法律”、第5章“关于财产之法律”、第6章“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之法律”以及第7章附则。受日本和德国的影响,《法律适用条例》在人的身份、能力、亲属、 继承等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问题上采本国法主义。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3、新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涉外财产继承的适用 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992年《海商法》第14章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 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4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1996年《票据法》第5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2007年修正《民事诉讼法》第4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10年10月28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1、古代中国国际私法学 (1)新唐书孔癸文传:“海商客死,管籍其赀,满三月,无妻子诣府者,则没入。”(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库) (2)宋史汪大猷传:“既入吾境,当依吾俗,安用岛夷哉。”(外国人必须遵守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旧中国国际私法学 清末光绪年间始有著述,且以介绍西方国际私法学说为主;民国时代研究工作有进展,主要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以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为主线来阐述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2、新中国国际私法学 (1)废兴并举(1949-1956) 废除国民党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翻译前苏联国际法学家著作,练习中国实际很少,简单化趋向明显(2)由兴到废(1957-1976) 极左路线的干扰,理论研究停滞 (3)革兴并重(1976年至今) 翻译著作、资料工作取得很大进展,科研成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国际私法 德国日本 东欧 英美普通法系 冲突规范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法 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体两翼 外国人地位、冲突法、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 (一)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 1、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变化 合理待遇时期:从西汉一直延续到明朝末期; 排外时期:从明朝末年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爆发时止; 特权时期:从鸦片战争一直到新中国成立。 平等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废除了各种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概述 (一)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 2、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民事权利 (1)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其人格尊严、姓名、名誉等不容侵犯,其宗教信仰自由、通讯自由等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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