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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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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解读

第九章 无讼 14史A张立 品乡土中国, 感百味人生。 观古今无讼, 抒个人己见。 《乡土中国》的时代背景 作者背景 费孝通(1910.11.2~2005.4.24),汉族,江苏吴江人。是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活动家,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奠基人之一,第七、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1959年9月17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 ,11月2日又下发了《关于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 费孝通一生,都曾与另外四个大右派:吴泽霖、潘光旦、黄现璠、吴文藻有着特殊的关系。费孝通写过一篇《纪念吴泽霖先生》的文章,说明他与吴先生相识于西南联大,1950年的中央访问团“民族识别”,1956年的民族调查,费孝通与吴泽霖都在一起共事或保持工作联系。1952年-1956年两人又同在中央民族学院任教授,共事四年;潘光旦与费孝通是师友关系,自然特别亲密,互相搀扶度过那段艰难的岁月。在潘光旦寂寞的晚年,曾在在病床前陪伴潘光旦一年,潘光旦咽气前,费孝通把老师拥抱在怀中,哀叹“日夕旁伺,无力拯援,凄风惨雨,徒呼奈何”,直至老师停止呼吸 。 社会背景 ?《乡土中国》这本书是费孝通先生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后期,根据他所讲“乡村社会学”一课内容整理结集而成的,全书主体共十四篇文章站在上个世纪四年年代,了解了那时的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中国。一个以农业这种生产方式为基础而产生的聚居,由于聚居,便会有群体间“熟习”的关系;这种“熟习”再联结血缘与地缘等因素,乡土社会的结构才会是“差序格局”;因为“熟习”和“差序格局”,所以维持乡土社会结构的就必然是“礼治秩序”;乡土社会的本色——经验性社会有决定乡土社会的变迁是很缓慢的。。 古今“无讼” 古代无讼 “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 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据历史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同时,他曾经宣布其执政目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⒈原因 地理、政治、法律环境的封闭性与农耕文明 ⒉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的经济因素 ⒊宗法文化与宗族制度 ⒋思想文化根源——中国文明的法自然 ⒌社会根源——家国一体 ⒍政治根源——和谐稳定 现代诉讼 1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是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而存在的。 诉讼的功能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 2 而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权利经济,有权利就有权利权益之争讼,有争讼就必然需要诉讼方式解决之,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稳定。但是,思考古代无讼理念,那时中国并非没有纷争,而是贱讼、厌讼,官方压制讼累,采用强制的非公平与公正的方式息讼、终讼,争取表面上的和谐。德国学者耶林说过“为权利而斗争”的至理名言,在争取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必然产生诉讼,这与古代无讼理念发生严重冲突。 《乡土中国》中的无讼 一 都市社会中的无讼 以法约人 二 乡土社会中的无讼 以礼约人 在都市社会中一个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请教别人,并不是件可耻之事。事实上,普通人在都市里居住,求生活,很难知道有关生活、职业的种种法律。法律成了专门知识。不知道法律的人却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都市社会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捣乱社会的共同安全,于是这种人不能不有个顾问了。律师地位的重要从此获得。 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在英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时间诉讼的目的是在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变了,相互权利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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